法院委托拍卖一处厂房,某公司连续三次竞买,无人竞买。题材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应裁定两次拍卖以物抵债。

参考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底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不评估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底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时评估价或市场价的80%;有拍卖标的的,再次举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底价,但每次降低的幅度不得超过前次底价的20%。

第九条底价确定后,根据本次拍卖的底价,拍卖所得在清偿优先债权和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拍卖实施前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底价;重新确定的底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和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拍卖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九条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出席拍卖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时设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其移交给他们清偿债务。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拍卖财产清偿债务的,由法定清偿顺序第一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款顺序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受益人。债务人应付的债权数额低于抵押物的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