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做了详细的规范。一、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者居住,申请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3)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房屋拆迁安置;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证明;(二)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4)孤寡老人、烈士家属、三级以上(含三级)伤残人员、优抚对象、政府移交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等人员,提供相关证明;(五)县房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三。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或者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审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