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场网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65 438+06 65438+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及网上申购和按市值配售方式进行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持有深圳市场无限售条件a股股票市值(以下简称“市值”)超过654.38+0万元(含654.38+0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T-2日(T-2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投资者在多个地点持有同一证券账户的,其市值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应当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由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是证券账户登记材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一致。证券账户登记数据以T-2日结束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市值并入投资人持有市值,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子账户市值并入证券公司持有市值。

第六条证券公司客户导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信息中“账户持有人姓名相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相同的,按照证券账户分别计算市值,参与申购。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照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证券账户持有市值的计算不受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限制持股的影响。

第九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的市值,以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票数量乘以相应的收盘价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十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购买1个认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额度。

每一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初始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为保证有序申购,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调整申购单位和最大申购数量,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投资者可以按照其市值对应的网上申购额度,申购T日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_15-11_30、13_00-15_00。投资者认购时无需缴纳认购资金。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的部分为无效申购。各证券公司要做好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工作。

对于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自动取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购金额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认购金额的,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为申购新股。

第十三条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新股申购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该投资者证券账户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市值的首次申购视为有效申购,其他申购无效。

每只新股发行,每个证券账户只能认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投资者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首次申购视为有效申购。

第十五条不合格、休眠、注销、非市场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认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使其无效。各证券公司应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工作。

第十六条T日发行1只以上新股的,同一投资者参与的当日每只新股的网上申购金额,按照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确定。

第十七条认购期间,投资者以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按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采购号按实际有效采购分配,每个有效采购单元分配一个编号,所有有效采购单元按时间顺序连续分配编号。

第十八条投资者申购新股后,应当根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结算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期末有足够资金用于申购新股。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放弃申购,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和托管人,下同)应认真核查,并于T+3日15: 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告。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资金不足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不是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承销或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未认真核实投资者放弃认购,导致错报、漏报或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放弃数据,于T+3日16: 00支付新股实际申购资金,履行资金结算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二十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进行无担保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结算,并确保其资金结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T+3日16: 00的新股申购资金结算。

T+3日16: 00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资金结算的,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同一天有多只新股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作废;同一只新股的申购,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分配的时间顺序由后向前依次作废。无效认购的股份数量以实际资金不足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不得为5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股份将不登记在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由主承销商承销或按照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在12个月内连续三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自结算参与人最后一次声明放弃申购的次日起六个月内(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不得参与新股网上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IPO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上述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上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使其申购无效。

放弃申购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且其名下任一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放弃申购的,将计入投资者放弃申购的次数,放弃不合格且已注销的证券账户也将纳入统计。

证券公司客户导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相同的,按照不同的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的新股数量计算。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所有深圳市场投资者在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和可申购额度,并在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将可申购额度发送给所有证券公司。

第二十三条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四条T日15:0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确认有效申购总量,为每个申购单位分配一个号码,并按时间顺序对所有有效申购连续分配号码,直至最后一次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1)有效认购金额小于等于网上发行量的,无需抽签,所有号码均为抽签号码,投资者可按其有效认购金额认购新股。

(2)有效申购量大于网上发行量的,通过抽签确定有效申购的中签号码,每个中签号码申购一份申购单位的新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在T日交易后向所有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号码匹配结果数据,所有结算参与人在T+1向投资者发布号码匹配结果。

第二十五条T+1日,主承销商将在指定媒体公布中签率。有效认购金额大于网上发行量的,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抽签确认中签结果,并于T+2日在指定媒体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六条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在当日收市后向所有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结算参与人应当要求投资者相应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新股申购的抽签清算,并于当日日终将抽签清算结果发送给所有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相应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T+2日结束时,中签投资者应当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申购新股,不足部分视为放弃申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8:30-15:00通过D-COM系统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放弃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T+3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其资金结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结算。结算参与人声明放弃认购的部分不进入资金结算环节。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资金结算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第二十条处理无效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当日将申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T+4日,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根据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应于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第三十一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申购资金的结算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票的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承销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划转,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不足2000万股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确定,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直接定价向网上投资者发行。

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T-1前发布网上和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和网下发行。新股网上申购日期与网下申购日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应当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股票发行价格通过网下累计竞价询价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照询价区间上限申购。

第三十四条参与新股网下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网上申购进行无效处理。投资者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以其网下电子平台提交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关联账户为准。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和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的,应当在网上申购结束当日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流通方式配售股份。

第三十六条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应向发行人提交新股证券登记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新股、非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申购金额超过申购金额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同一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次参与新股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无效,相关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全权委托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结算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采取自律或惩戒措施。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向发行人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深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实施办法》(SZS[2065 438+04]15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