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海南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海口市无自有住房或所居住房屋为危房,或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海口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2.具有海口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海口市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海口市辖区内合法注册的单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海口实际居住满8年;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海口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低收入线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公有住房租赁、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优惠政策,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转让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核实。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开发区和园区内,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为园区内用人单位或职工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