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居房申请条件
备受关注的《海口市商品住宅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和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正式发文。
安珠型商品房(以下简称“安居房”)是指具有政策保障性质,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邢弢面积和转让条件,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商品住房。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申请与审核、配售、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监督管理等部分。,2021年5月7日生效,有效期五年。
01
面积和价格如何确定?
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办法》规定,海口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住房型商品住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优先保证住房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专项用于住房型商品住房建设,采取“限价、竞地价”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住宅商品房建设不受本市商品房年度实施计划的限制。
单套住宅商品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海口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成本、投资利息、税费等)等因素,)、房价收入比和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确定住宅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土地上市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住宅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应与项目周边设施和位置相适应。原则上应按照不超过10倍或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商品房销售均价6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确定。
住宅商品房应全装修,采用装配式建筑形式建造。新租赁的保障性商品房建设用地以现房形式出售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现房销售的规定执行。
02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
《办法》规定,住房型商品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海口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一户限购一次,一套限购”用于安置房换房。
(一)在本市城镇就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购买本市保障性商品房。
1.2020 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面积。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且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保36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540天以上(含),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房且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面积。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保60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900天以上(含),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房且无购房记录。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购买本市保障性商品房。
1.取得本市户籍,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360天以上(含),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房且无购房记录,或者本人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面积。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保36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540天以上(含),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无购房记录。
3.从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随行员工,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居住180天以上(含),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住房1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面积。
4.经认定为综合性总部企业且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180天以上(含),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
5.被认定为地区总部、高成长性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投资项目的员工,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资格,本人在本市累计纳税或社保12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180天(累计)
6.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灵活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就业3年以上、服务1年以上,本人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180天以上(含),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购房记录。
7.公开招聘、公开调入、调入本市(含中央驻邛崃单位、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邛崃单位、省直单位)和法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市累计纳税或社保12个月以上(含),实际居住180天。
此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职工集资合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关联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居住类商品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但在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退出政策性住房。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如何申请?
安居房实行轮候制度,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商品住宅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商品住宅申请: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社保材料、结婚证和人才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2)申请人、* *及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房且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住房1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面积。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公示和审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置住宅商品房:
(一)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伍军人;
(三)目前居住的房屋已被鉴定为应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按照规定可以优先获得住房的其他情况。
取得准购资格后,申请人、* *及申请人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养老、优抚、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核实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准购资格,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04
如何配售股份?
安居房项目配售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案,配售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基本信息。
《办法》规定,安居型商品房项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安居型商品房可售房源和轮候登记情况,制定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配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销售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位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等;
(二)配售范围和具体条件;
(三)配售股份的方式和程序;
(四)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轮候对象可根据公布的住房安置计划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购房意向登记。
申请人根据分配方案选定分配房号后,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签订安居房出售合同。
05
如何交易和转让?
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上市交易,住房可以转让给符合购房条件的人。
《办法》规定,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在本省纳税或社保满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10年的申请人,均可上市交易。
住房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但确需转让的,应当转让给符合住房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购买人。
购房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住宅商品房购买人的产权所有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房屋。继承人将继承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按照《办法》对购买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06
如何对付诈骗犯?
安居房配售实行明码标价,申请人弄虚作假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住宅商品房的配售应当明码标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者进行价格欺诈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年龄、婚姻、住房状况等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尚未认购住房商品房的,应当撤销其准购资格,并自撤销其准购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商品房申请;
(二)申请人已经套取所购商品房的,责令申请人腾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按原价收回所购住房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不再受理其购买该商品房的申请。
申请人骗取购买住宅商品房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