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区,下同)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城管、水务、园林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收费等内容。受委托的评审机构不得与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提交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提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建设项目信息录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抽签、摇号、轮换等方式确定承担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业;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

(七)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审查期限从审查机构收到完整施工图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期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5个工作日;

(二)基坑施工图,工程重要性等级为10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三级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三)主体工程施工图,大型建设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设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为5个工作日,幕墙及轻钢网架施工图为10个工作日。

上述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的时间和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的时间。

施工图技术审查结束后,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明,并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交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试证书由各专业考官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考试机构公章。考试合格书的标准文本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使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并将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备案的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退还建设单位。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施工图审查文件整理归档:

(一)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证书;

(三)施工图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不得重复提供上述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报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施工图质量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并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责任不替代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审查的审查机构提供与施工图审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评审机构综合评价机制,定期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工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原审查办法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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