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公平交易,有效控制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将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发包出去的行为。建设项目一次性或分步招标,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担任务。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抢险救灾;
(二)投资总额低于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公开进行,坚持公平、合法、诚信、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或专业为由强行承接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标底编制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交通等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建设工程招标,按照招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审批或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招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二)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和相关投资公司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
(三)对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按规定组织招标活动或委托招标,自主选择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投标或组成联合体;
(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市场信息,有权自行确定投标报价;
(3)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依法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章。投标的条件和方法
第十三条、招标人组织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成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取得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已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登记注册;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发出邀请书,邀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含)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3)议标和议标。对有保密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议标和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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