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个关于拆迁维权的提案

城市房屋拆迁便利手册

公开透明

第一,给拆迁户的投诉信

拆迁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拆迁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拆迁催生了人们对幸福和美好未来的期待;

如何进行拆迁?被拆迁人能得到多少补偿?所以很多问题正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 * *共创我们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是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充满激情的一句话,也是我们共同的愿望。因此,成都市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将成都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佳、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化特大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精心打造“东方伊甸园”,再现历史名城成都的迷人魅力。本手册结合旧城改造,围绕城市房屋拆迁细节解读拆迁政策,告知拆迁全过程,消解拆迁难点,让您多角度了解拆迁,全方位感受“阳光拆迁”,为您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提供有益帮助。

第二,政策窗口

1,2006 54 38+0 6月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2001 10成都市人民政府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0 2003年6月10《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4.建设部2003年2月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则》(建监发[2003]252号);

5.《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办法(试行)》(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54号2004年3月);

6、2001 12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法[2001]101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

7.2002年7月,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8.2004年4月,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f特别说明:拆迁政策法规详情请点击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址:www.cdahp.chengdu.gov.cn)的“政策法规”栏目。

第三,“阳光拆迁”流程

◆流程

第一步: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

第二步: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登报公开邀请评估机构。

第三步:在拆迁现场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四步:召开动迁会,抽签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第五步: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公布评估结果。

◆六个“注意”

1.注:熟悉拆迁办现场“十条通知”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f .“十项公告”的内容如下:拆迁法律法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重新安置计划;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协议样本格式。

2.注: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对不佩戴拆迁工作证或佩戴与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单位、拆迁地址、有效期限不一致的证件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3.注:在动迁会上,拆迁户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热情地参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f特别说明:拆迁规模10户以下的拆迁项目,可以按户评估;其评估机构的确定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或者抽签确定。

4.注:明确评价的内涵。房屋拆迁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是以户为单位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5.注:评价价格纠纷的处理方式。

f、拆迁当事人在分类评估的基础上不能达成一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f .如果您对分户鉴定不满意,进入行政裁决程序后,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将对鉴定价格进行复核,必要时请成都市房屋鉴定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价格鉴定。符合规定的,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指定另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6.注: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一方拒绝协商补偿安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f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政策“提示”与拆迁新政策

◆政策“锦囊”助百姓省心。

技巧一:低成本补充岗位,“双贫困户”优先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廉租住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一次性发放5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技巧二:优惠援助,有减妆量。

被拆迁人原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其他地方无房,且持有“低保”的,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房为一套一式,按有关规定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支付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的30%(不再享受一次性支付的优惠),实际上是减免。

被拆迁人原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小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且别处无住房,有“低保”的,实行产权调换时,凡安置一套住房(含二、三类住房各一套)的,结算差价时,由被拆迁人支付应付被拆迁人补偿款的50%(不再享受一次性支付)

提示三:扶危济困,残疾人享受“优待”。

被拆迁人是残疾人,可以在安置房楼层享受适当照顾;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卡的残疾人,可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时间,高于规定标准20%;自行解决过渡房(仅用于过渡安置)对残疾人确有困难的,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技巧四:引入银行按揭,增强房款支付。

拆迁户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可以通过成都房屋产权担保公司,以自己想买的二手房或安置房作为抵押申请住房贷款。该方法简单、快速、成本低。

技巧五:入学和转学方便,转学费全免。

为解决子女入学和转学问题,市重建办和市教育局联合出台政策,为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市区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拆迁户子女入学和转学,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拆迁新政,拓宽维权之路

裁决听证会

拆迁项目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20%的,将举行是否受理拆迁裁决申请的听证会。

听证会举行前三个工作日,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将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上将有5至10名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作为听证参加人。拆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的受理。

行政复议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除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处

特别说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可以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奖励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裁决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拆迁行政裁决部门: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动词 (verb的缩写)咨询、监督、举报和投诉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工作人员采取恐吓、胁迫、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手段强迫拆迁人搬迁的;违反拆迁政策,自行制定安置补偿标准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强制拆迁的。

◆处罚力度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证、注销拆迁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和投诉

1,拆迁政策咨询: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电话:(028)86280440;

2.处理产权及产权与面积纠纷,咨询成都市产权监理处。(电话:(028)86280434

3.房改问题请咨询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电话:(028)86279276

4.房屋贷款,咨询成都房屋产权担保公司。(电话:(028)86280288

5、申请廉租房补贴,咨询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廉租房办公室。(电话:(028)86280015。

6.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咨询成都房地产交易中心。(电话:(028)86279488

7.违建情况请咨询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监察违章处。(电话:(028)83234084

8.农村征地拆迁,请咨询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电话:(028)87050010。

9.关于粉尘和噪音问题,请咨询成都市环保局。(电话:12369)

10,停电,咨询成都电业局。(电话:(028)86668999

11.停水请咨询成都市自来水公司。(电话:(028)87763122。

12.停气问题,请咨询成都天然气公司。(电话:(028)87777343

13.子女入学和转学事宜,请咨询成都市教育局。(电话:(028)86115639。

14,电话转接,问成都电信局。(电话:10000)

15,四川金耀律师事务所(电话:(028)87735239)

16.申请行政复议,咨询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处。(电话:(028)86279773

六、拆迁政策解答

1.问:在拆迁中,用什么标准来确定安置房的面积?

答: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或安置房的实际面积与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产权人有权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收回,并出具确认函。

2.问:我家周围还有一些建筑。在拆除期间,我能得到建筑物的补偿吗?

答:根据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市政府8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拆迁单位自建、职工自住、本市有正式户口居民个人自建的宿舍自住无照房屋按1981年165438+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 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程量补偿(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除外)。

3.问:房改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怎么办?

答: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被拆迁人可以向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超出原登记面积的部分进行复核。房改买受人按拆迁时的房改成本价向原房改售房单位补交房款后,被拆迁人可凭房改售房补充合同和补交款收据办理增加面积补偿安置手续。

4.问:我的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是居住,但一直用于经营。拆迁时可以作为补偿安置的营业用房吗?

答: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用途为住宅,但实际用途为营业的,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规划部门批准的重建文件后,可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安置。

5.问:动迁会后,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做了分类评估报告。我的房子只能按照分类评估价补偿吗?

答:拆迁范围确定后,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作出的分类评估价格是拆迁当事人协商的依据。

6.问:我的房子需要家庭评估。谁来支付评估费用?

答: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00,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分摊。

7.问: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置房质量,我有权利拒绝验收吗?

a:你有权拒绝接受。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和成都市人民政府88号令,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问:搬家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按户计算,每次以300元为单位;实行过渡安置的,按2倍计算;非住宅建筑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负责搬迁。

9.问:我原来的房子里住着三户人家,拆迁的时候安置了三户。搬家费可以支付给三个家庭吗?

答:搬家补贴按户计算,即以产权证为准,即一户一个产权证,每次300元实行过渡安置的,分两次发放。

10,问:员工如何计算有货币补偿的营业用房?停产45天损失费怎么交?

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数为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45天停产停业损失费。计算公式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五城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从业人数×发放时间1.5个月(45天)。

11.问:我是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我能要求不被拆迁吗?

答:没有,拆迁人有相关的批准文件和资料,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在规划红线内拆迁房屋。也就是说,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必须拆迁,被拆迁人别无选择。但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就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进行协商。

12,问:我是营业用房的承租人。在租期到期前拆迁能得到什么补偿?

答:对于营业用房的承租人来说,未达到租赁期限的,是指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存在。所以首先是产权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或者产权人安置承租人。产权人与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说,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得到了相应的保护。

13.问:我是低保户,被拆房屋不到15平米。拆迁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拆迁私有自住房屋时,被拆迁人原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其他地方无住房,且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产权调换时,安置房1套,差价结算时,被拆迁人只需支付应付被拆迁人补偿款的30%(不再享受一次性支付的优惠)。

14,问:我是残疾人。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领取城市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按规定标准提高20%。

15,问:我是华侨。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建国后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建造的私有房屋,可以就近搬迁,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被搬迁人选择建筑层次和朝向的照顾。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不同地段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加10%进行补偿。

16.问:为什么要审理拆迁纠纷?

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则》和发[2004]54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为确保拆迁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公正,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或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将以听证的形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和听证人员对申请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17.问: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举行听证会?

答:一是拆迁项目中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被拆迁户总数20%的;

第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18,问:我是被拆迁的人。我怎么知道要参加听证会?

答:听证会举行三个工作日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19,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必须参加听证会吗?

答:没有硬性规定。但拆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申请或者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的受理。

20.问:在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问题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1.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属于什么性质?

答: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2.问:2004年3月1以后,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经鉴定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23.问:2004年3月1后,行政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件规定,行政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24.问:我是被拆迁的人。在行政裁决的过程中,怕对自己不利,不想为自己辩护。我的担心正确吗?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件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所以你的担心完全没有必要。

25.问:我发现行政裁决人员与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件规定,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所以可以申请退出。

26.问:我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