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吉茶高速公路征地

这位朋友你好:关于湘西吉茶高速征地补偿问题,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吉茶高速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办法的通知》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0522号文件,你可以看看对你有没有帮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国资法正[2007]1号)

吉首市、花垣县人民政府:

现将《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迅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确保今年3月初业主施工队伍进场。2007年1月5日,冀察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办法

为尽快落实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府[2005]47号)和《省政府关于2006年拟建设高速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政府阅)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2003〕05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峰工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2005〕22号),结合我州实际, 并多次与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吉茶公司(业主)协商,制定了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的原则

(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三)与当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相平衡的原则;

(四)同地同价,从高适度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补偿的原则。第二,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措施相关政策。

(1)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办发〔2005〕47号)将耕地分为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塘四类,并将水田分为二类(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1.650元/亩,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1.400旱地为ⅰ类(平均年产值1.050元/亩),专业菜地为ⅱ类(平均年产值2600元/亩和2300元/亩),专业鱼塘为ⅱ类(平均年产值2200元/亩和65438元+0.900元/亩)。根据办发[2005]47号和湘府粤[2006]69号的规定,我们确定征收耕地年产值分别按水田1525元/亩、旱地1050元/亩、专业菜地2450元/亩、专业鱼塘2050元/亩的补偿标准计算。为避免吉首市与花垣县因征收耕地年产值标准不同而产生矛盾,两县市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按上述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倍数的确定。根据省政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被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即被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高速公路建设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类型的补偿按国法正[2003]5号文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含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补偿标准的确定,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办发[2003]5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根据其用途、使用权性质(出让或划拨)、位置等确定。,根据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国有农用地的使用补偿参照相应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5)“三极线”的拆迁,由县市指挥部会同被拆迁单位进行核实,并编制拆迁预算。由州指挥部牵头,县市指挥部和业主* * *与省州有关部门协商补偿原材料费用。县市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三极”搬迁工作。

(六)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临时用地期限结合土地年产值予以补偿。临时用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湖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使用耕地的,应当签订土地复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耕地复垦责任,确保临时使用土地必须依法批准并按程序进行。

(七)被征地农民安置用地按高速公路征地标准执行。

(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22号文件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风格、建筑面积,按照国务院30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157号令,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考虑到同地同价、同补偿的原则,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县市政府应采取“标准与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借鉴。

(9)矮寨便道已建通村公路拓宽部分,只能作为临时用地处理,原有公路不予补偿(考虑实际情况,州指挥部将与业主协商,尽量对每种情况进行适当补偿)。重新修建的便道应按照永久用地政策进行处理。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01.05,2007实施日期:01.05,2007(地方性法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国资法正[2005]22号

关于印发《湘西吉峰工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湘西吉峰工业园区管委会,吉首市、凤凰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吉峰工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湘西吉峰工业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7月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被征地户和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湘西吉峰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吉峰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法正[2003]5号)及本办法。

第三条湘西吉峰工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在园区设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湘西自治州吉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树木补偿办法

(一)桂花、红木、魏紫等苗高不足3米,DBH不足12cm的,按国资发〔2003〕5号文件规定的楠木标准补偿。政府列为保护对象的树木原则上以保护为主,因用地需要砍伐的,按本款标准的3至5倍计算。

(二)树木超过前款规定的DBH和苗高的,不予补偿,只补偿砍伐工资。标准为:DBH在12厘米之间、树高在3米至5米之间的林木,每株采伐工资补偿为60元,DBH在20厘米以上、树高在6米以上的林木,每株采伐工资补偿为120元。

(三)树木补偿后,拆迁人应在限期内将树木移植到别处或砍伐,逾期不移植或砍伐的,由拆迁人处理。

第五条自然村村民饮水井属于构筑物的,该构筑物分为三类给予补偿。

第六条各类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自征地公告之日起,禁止抢种农作物、水果、苗木、花卉和搭建构筑物(如大棚、灌溉渠、围栏等)。)征地范围内,违者不予补偿;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如修建鱼塘、水库、化粪池、砖窑等。),按照变更前的土地用途进行补偿。

第八条土地已被征用,被征地户不腾地种植,或者已经腾地种植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拆迁规模以下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清算期留守人员工资的2至3倍给予补偿;规模以上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生产安置用地储备指标以村为单位按耕地总面积的8‰预留。街面长度不超过50米,总预留面积最多不超过10亩。按照8‰的比例预留10亩以上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村不足1亩的,按照政府统一确定的公益性用地基准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预留用地的位置应当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统一安排。征地手续由吉峰工业园管委会办理,费用由村里承担。生产安置用地为村集体企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

第十一条被征地户耕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后,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逐步将被征地人口由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十二条村民在田间种植(栽植)两种以上苗木林形成混交苗木的,混交苗木林面积比例有争议且无法确定面积时,按苗木种类平均值分摊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湘西吉峰工业园区管委会注册所在地政府发布或执行的基准指导价,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为依据。如果是在湘西吉峰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出台前建设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应由相关部门办理并补办,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湘西吉峰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出台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钢筋混凝土和砖混结构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的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和走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和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不通过墙檐、墙檐、挑檐计算建筑面积。

(二)属砖、木、土木结构的,按国家房屋测量规范的方法计算。

(3)建筑层高按室内地面至地面或前后穿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高度低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房价款,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拆迁公益性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需要重建的,在不突破原补偿金额和规模的前提下,超出规模和补偿金额的部分由拆迁人负责。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过渡安置的,过渡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由被拆迁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拆迁之日起,被拆迁人应当按时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宅基地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未按时提供宅基地的,过渡安置补助费自提供宅基地之日起延长6个月。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但被拆迁人因自身原因不能迁入新房的,临时安置费不能顺延。

被拆迁人搬家的,按400元给予一次性搬家费补助;过渡房需要搬家两次的,给他第一次搬家费补贴400元,第二次搬家费补贴500元。

第十九条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办法

(1)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拆迁户(人)是指在湘西吉峰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具有户籍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户口的拆迁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2004年10,户籍机关31;

2.有合法独立的财产;

3、在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

4、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法定义务。

(三)常住户口在规划区内,且2004年10月31日未作户籍登记,但在拆迁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分户:

1,符合国家规定的婚龄要求,已婚且与父母分开居住,财产已分割,有转包土地和土地(合同)及纳税证明;

2.在拆迁的房子里住了很多年;

3.在乡镇和村一级持有审查意见;

4.发布后,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四)下列情况和对象不得安置宅基地:

1,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需要拆除;

2.没有合法的产权证,在被拆迁房屋内没有居住生活;

3、房子在规划区内,但没有合法的产权证和宅基地证。

4、已婚(或随女方上门)虽户口未迁,但现常住户口不在湘西吉峰工业园规划区内且要求迁址或单独建户口的;

5.对于需要子女赡养的老人;

6、因解除婚姻关系在规划区内投亲居住的。

(5)符合条件的拆迁户、分户可安排宅基地一处,面积1.20平方米。

(六)落实宅基地安置面积为面积。原宅基地面积多于现安置面积的,少安置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补偿给拆迁户;原宅基地面积小于现安置宅基地面积的,拆迁户(人)按照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向拆迁户供应多安置面积。

(七)安置区内的建筑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进入安置区的拆迁户按签订拆迁协议的顺序,选择安置地点。两户以上同时选择同一宅基地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户的规划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统一办理,费用自理,原则上只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拆迁支付方式。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时,由拆迁方支付拆迁补偿总额的30%,待房屋主体拆迁完毕后再支付拆迁资金总额的40%,其余资金待清场后支付。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程序

(1)湘西自治州吉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三)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签订拆迁协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则》的规定处理;

(五)根据拆迁协议。

第四章安置区的标准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置区的选择应符合湘西吉峰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新型居住区。

第二十五条安置区应具备“五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视、通电话、场地平整)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安置区内的公共设施在公园建成后,应当移交给安置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住区村民代表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户主承担。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裁决

(一)拆迁在拆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按拆迁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二)不按户政规定分户,与父母选择宅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因特殊情况,被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安置宅基地,但被拆迁人自愿提前的,按拆迁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安置区内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不拆迁、不签订协议的,依法进行听证、行政裁决,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1,房屋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

2、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

3、拆迁规模以上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4.水井补偿标准。河北冀钢律师事务所齐律师QQ5885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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