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有土地承包吗?
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市设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土地流转政策,指导乡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研究解决土地流转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条镇(街道)应当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本辖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提供土地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条设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村会计兼任土地流转信息员。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和发布本村土地流转信息,指导和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土地流转纠纷。
(二)对确需在镇(街道)流转的,及时将信息上报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三)受承包方委托,可以代表承包方和土地流转需求方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组设立土地流转服务联系点,主要任务是:
(一)在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小组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二)办理本村土地流转,及时向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报告信息。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平等协商、自愿和依法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章土地流转形式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或者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其他方式流转。
第八条受让人以转包或者租赁方式将承包人转让的土地重新流转前,应当征得原承包人同意。
第九条承包方依法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部分或者全部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关系不变,双方权利义务不变。
第十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自愿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双方原承包权利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承包方可以自愿入股承包土地,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制解散时,其投入的土地应当返还原承包方。
第三章土地出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
(二)承包方有转让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经营农业的能力;
(四)承包方和受让方经过平等协商,就流转方式、价格和期限达成协议;
(五)出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流通程序
(一)提出申请。土地承包方或需求方应向基层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检查验收。土地出让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
(3)评估与上市。对于规模大、流转时间长的项目,由农业、农经相关部门人员对土地质量等级、流转价格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后将供需双方信息挂牌公示。
(4)平等协商。承包方和需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和具体条件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5)签订合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使用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六)验证和备案。出让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镇(办)土地出让服务中心各执一份。出让双方可向镇(街道)土地出让服务中心申请合同鉴证。合同签订并确认后,所有资料应整理归档。
农民自主流转承包地的,双方协商谈判,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合同,提交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审核备案。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土地流转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流转土地的,应当在流转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承包人申请续期。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当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出让期间,出让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出让合同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以流转为契机收回和调整承包土地;
(二)强迫或者阻挠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侵占、截留、扣压承包方的土地流转收益;
(五)其他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应当责成当事人限期改正:
(a)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转让价款;
(二)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一年内无实际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土地闲置或废弃的;
(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机构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永济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65438+65438 in 00+65438 in 0+0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