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拍卖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
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有意购买拍卖标的的,应当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请求,对标的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出售标的物时,特定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优先购买权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与第三人相比,优先购买权人更容易受到因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人而造成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当限制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此并未对出卖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法院拍卖资产的流程是怎样的?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对于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送达参与执行的当事人。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请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以组织执行当事人协商,按照评估价格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
3.确定并委托拍卖机构。
选择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法院作出的、法院技术部门委托的规定办理。法院不应依职权选择拍卖机构。法院拍卖其他财产时,应首先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则。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依职权选择拍卖机构。
4.发布公告和显示目标。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展示。
5.确定拍卖底价。
拍卖举行前,法院应当根据评估价确定拍卖底价,并告知拍卖机构。
6.举行拍卖。
举行拍卖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督拍卖,并记录拍卖情况;拍卖机构也可以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7.确认拍卖已结束。
法院依法对拍卖结果进行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或者竞买人恶意串通,造成他人损害的,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复核中未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确认拍卖结果。
三、法院强制拍卖程序中是否保护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作为民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无论是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中,还是在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受到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三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最高应价购买并接受;没有更高出价的,收回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有更高的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没有表示,则拍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同一顺序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接受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