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潮汕商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深圳潮汕商会。英语翻译:深圳潮汕商会
二、本会性质:潮汕人在深投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诚信守法,团结协作;享受资源,谋求发展;扬善积德,贡献社会。加强深圳与潮汕地区的经济合作与交流。第四条。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这个协会的活动区域是广东省深圳市。第六条。协会地址:深圳市新洲南路东方明珠科技大厦5楼。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协会业务范围: (一)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服务会员企业,帮助会员完善内部和运行机制;(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与政府沟通;(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融资、市场开拓等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四)加强与潮汕地区有关部门和地方商会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与地方政府的业务交流、经济合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投身光荣事业,思财富之源,富而上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凡在深圳从事经营活动的潮汕籍公民创办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其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四)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经秘书处初审后,报主席会议讨论通过;(3)申请人缴纳会费;(4)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参加商会的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的权利;(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会费标准:(1)会长单位每届缴纳50万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万元;(三)本单位的副会长每届缴纳会费20万元;(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万元;(5)理事单位每届缴纳的会费为1万元;(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员费5000元。第十四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1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五,会员不遵守章程的,由协会进行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六条。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组成。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商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三)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五)对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本组织章程和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协会应设立一个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履行职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设立“常设工作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作为理事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和业务;(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商会内设机构的设置,领导商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出会员的罢免建议;(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商会副秘书长及其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应当对该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全体董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并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设理事会应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部分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监事列席常委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商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和决定与商会有关的事项。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任命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或部分副会长任期届满,视其任期内的贡献或影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聘任为首任会长或功勋会长、永久名誉会长或永久名誉副会长、永久名誉顾问,并视同享受现任副会长以上待遇。大会成立以来累计捐款(含会费)达200万元者,授予“功勋会长”最高荣誉称号。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三)将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八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董事会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在本行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对商会社会贡献较大;(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应当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采用委任制,秘书长为当然理事。第三十一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任期为2年。第三十三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商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四)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协会处理重大的内外业务活动。第三十四条、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策;(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专职工作人员,报行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7)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务工作委员会。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商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报告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5)兴趣;(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人、赞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商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捐赠人、赞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的询问。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第三十九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将接受主管税务和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年度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活动安排。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展览,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开展行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和社会捐赠等。,并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五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议案: (一)协会已经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三)商会分立或者合并;(四)无法按照章程宗旨继续工作的。第四十九条、终止协会的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协会登记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协会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2002年9月38日经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