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棚改政策
法律分析: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各地应按统计口径核定。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界定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安置和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各地要分别按以下统计口径核定棚改启动任务:
(一)实行直接货币补偿的,以棚改项目为单位,按照货币补偿核定开工数。具体按以下公式核定:直接货币补偿开工数=项目货币补偿/(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房均价×80平方米),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不进位。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应分别核定开工数,其中货币补偿的开工数按上述公式核定;实物安置房开工数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的通知》(15[建总] 1153号)执行。
(二)政府组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地方政策性住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规定的购买住房套数核定建设金额。按上述规定不能统计的,可以按照前款的公式进行核算。
(三)政府购买商品房(含地方政策性住房)用于安置的,按照政府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商品房所有权人签订的购房协议(合同)中规定的购买套数核定建设金额。
原统计口径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