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规范和标准
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生产、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系统交付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