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消防记录的一般过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是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和抽查。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备案7日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提供材料: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和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图审查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文件复印件。
消防备案是为了快速应对建设工程突发火灾,控制灾情,有利于消防部门更高的工作效率。
扩展数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件;
(三)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4)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依法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设施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四)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验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和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书;
(七)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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