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全套路面施工管线施工相关招标文件。
交公路发[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北京、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现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盖章)
2006年2月16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获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潜在投标人是指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编制资质审查报告;
(七)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告。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的格式;
(4)相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施工环境和条件、投标进度计划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每次投标的基本情况;
(3)各标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要求;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合格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可申请资格预审的标书数目及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标书数目;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的要求;
(3)分包、附属工程和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和提交方式、份数、时间和地点等。);
(5)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要求;
(六)资格预审方式、评标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
(七)告知资格审查结果的方式和时间;
(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准备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65,438+04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招标人需要对已售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部分修改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编号补遗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经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补充、说明、更正或者部分修改是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单位少于三家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建设资质证书;
(3)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
(4)财务信誉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财务审计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质证明和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完成招标工程拟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
(八)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及业绩信誉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并已中标的所有项目;
(十)资产构成及参股的相关企业情况;
(11)有分包、分包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符合第17、18、19条的要求;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密封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包商应具备与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数据表和拟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如由其子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具体负责建设的分公司名称和建设的主要内容;
(2)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标段资格预审;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和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信息。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联合体的主办单位应具有与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具有与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主办人承担的工作量必须超过总工作量的50%;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单独申请同一投标的资格预审;
(四)提交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签署的联合体协议,明确发起人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公司,或者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投资招标项目或者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项目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潜在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申请文件或者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以公函形式提交并说明理由。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格式要求、密封方式和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回执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无效。
第四章资质评估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成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当地交通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资格评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资格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资格评审方法和综合评分方法。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潜在投标人数量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一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赌博方式。
第三十二条资格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审查或综合评分;
(3)澄清与核实。
第三十三条合格检验的主要条件是: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齐全;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3)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有效;
(4)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于财务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未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潜在投标人未涉及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或者虽涉及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确定不会对本项目的承担产生重大影响;
(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潜在投标人未提供虚假材料的。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采用强制性资格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评估结论可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第三十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履约信誉等资质条件制定可量化的评审标准,并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分。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于重要的资格,也可以制定最低资格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要求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由评标委员会的平均得分确定,平均得分是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的。
第三十六条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
(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得分范围为15-25;
(2)财务能力得分范围为10-20;
(3)拟投入本次投标的主要机械设备得分范围为10-20;
(4)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格得分范围为15-25;
(5)初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范围为10-15;
(6)业绩信誉得分范围为15-25。
第三十七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模糊之处,但这不得作为资格审查失败的理由。潜在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澄清的,其资格审查可能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依据,一般不允许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对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施工业绩和信誉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交通运输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评定联合体资格时,联合体的施工能力应当是主办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在对包括分包商在内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是潜在投标人和分包商施工能力的总和。
第四十条经潜在投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章资格审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写资格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a)项目概述;
(二)资格考试简介;
(三)资格审查结果;
(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原因及相关附件;
(五)资格评审表及其他附件。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完成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审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
第四十五条资格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一)由于投标人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的资料错误或不完整,导致审查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3)因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评标结果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公路工程附属设施、规模较小、技术相对简单、工期特别紧或者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公路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部2007年8月1997号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焦公路发[1997]451号)同时废止。
张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