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独招标评标试点改革指南》的通知
渐江【2022】第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创新发展,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汉〔2020〕5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评标分离改革试点范围的工作部署, 我局修订形成了《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适用于全市试点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5日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科,电话:3831665)
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规[2019]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分离改革试点范围的工作安排,落实投标人责任制 为规范投标人的行为和权利,防范廉政风险,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优中选优”的目标,结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设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符江办[2021]19号)的任务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负责依法实行评标分离的项目的招标活动。招标人自主决定启动招标,独立成立招标监督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制定入围选择办法、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当自觉巩固招标活动中各方的主体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活动。
第二,成立招投标监督小组
(1)人员数量和构成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成立三人以上的监督小组。人员可由招标人直接委派,也可从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及其他单位补充,并确定一名监督组长负责全面监督。
(2)集团责任
1.监督小组应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对资格审查或入围、评标和定标中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也不得参与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开标、入围、评标或定标无法继续进行,有关人员违反程序和纪律经指出后仍拒不改正,以及在招标活动中发现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向招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招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并在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的同时提交给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报告的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过程的说明、定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定标方法进行了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招标过程中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等。
(3)监督方法
1.招标监督小组应监督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提前制定筛选方法和定标方法,明确筛选和定标的选择标准和定标因素,并存档备查。
2.招投标监督小组通过现场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招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确定评标和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质量、建设工期、投资及相关特殊要求,按照选标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评标方案和定标方案,以达到最佳招标效果。
(一)评标计划的制定
1.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应当实行量化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评价、比较和评分,推荐定标候选人。
施工招标项目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有效范围平均值法、平均值法等价格竞争方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报价相同,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时的处理方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服务等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以客观评价项目为主,主观评价项目为辅。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评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包括技术、经济(投标报价)和信用(商务)。信用总分不得高于总分的40%,投标报价得分不得低于总分的20%。
2.推荐校准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顺序和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根据投标人评标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序,推荐前3-5名候选人进入定标程序,具体人数应提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于评标定标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评标得分和排名不作为后续定标的参考因素,也不会推送给定标委员会。
(2)校准方案的制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定量评标定标、投票确定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名,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名。建议招标控制价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优先采用定量评标定标方法。
1.定量评估和校准方法。定量评价校准法是通过对校准候选人进行定量评价来确定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名的方法。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见附件1)和评分规则(招标人制定的作为招标人内部控制机制)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比较和评分,并按总分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名。如果校准候选人的得分相同,则应根据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总得分进行排名。
2.投票方式确定。投票决标法是通过优先投票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名的方法。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见附件2)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评价和比较,通过投票确定定标候选人的排名。
3.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校准方法。
第四,筛选过程
(1)当正式投标人数量小于或等于15时,将全部入围评标程序。
(2)正式投标人数超过15人时,参照《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信息应用指南》中的信用优先入围办法,选择15名正式投标人进行评标程序。同时,为全面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实现招标人择优需求,招标人可成立推荐入围委员会,除入围的15正式投标人外,以投票方式推荐不超过5名正式投标人直接进入评标环节。推荐的入围投标人在我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至少具有B级及以上资质,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增殖种子企业。是否选择推荐入围者的投票方式及相应规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规定。采用投票方式推荐的项目,推荐入围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奇数,人员构成参照评选委员会的组建要求。
(3)原则上,开标程序和筛选程序应在同一天进行。
动词 (verb的缩写)评标程序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可以优先从省专家库中选择已经实行或者试行评标分离办法的评标专家,使评标委员会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合理地实行评标分离办法,保证评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审查要素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项目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资格审查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任何一项资格审查要素不合格,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资格审查要素的审查结论均为合格,不得因其他原因认定资格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3)详细审查
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对投标价格进行评估和评分。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信用(商务)标准的评标办法,结合招标文件信用(商务)部分提供的企业资质、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获奖等资料和投标合同承诺条款进行评审和评分。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
(四)确定校准候选人
经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将分别汇总评标专家对同一投标人的评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3-5名的投标人作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名单不进行排序。
(5)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不及物动词校准程序
(1)校准前的调查
招标人可以在定标前对定标候选人和拟定标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考察过程由招标监督小组监督。经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和所用奖项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备查。
(二)组建校准委员会。
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形成过程应由投标监督小组见证,并由招标方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用人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中产生;如有必要,也可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的上级和下级项目部门中选择,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和子公司中选择。评选委员会成员要求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有工程经验的领导干部优先),或具有工程、经济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经济类专业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3)召开校准会议
原则上,评标会议将于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招标人需要对评标候选人或者拟建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举行。
评选委员会在评选会议上推荐评选组长。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当直接担任定标组长。
招标人可以在评标会上介绍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招标人提出问题。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评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确定不超过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广东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3天。公示内容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标[2018]6号)。
(五)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发现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重新组织定标,或者重新招标,具体细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提交书面报告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异议和投诉处理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和投诉,应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在处理异议和投诉时,招标人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建,对异议和投诉的内容进行评审。
八、招标人的内部控制机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招标效果。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定标过程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决策约束机制
资格审查方式、筛选方式、评标方式、定标方式、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诚信考核范围,不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按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回避机制
监督小组成员、推荐入围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三)全程“留痕”机制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有关资料应当作为工程技术档案备查。招标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或隐瞒。
九、招标效果评估机制
项目实施期间,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价。评标开始时间由招标人决定,原则上不超过招标工作结束后一年。评价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工期、质量和安全管理、变更和费用控制、协调和服务等。评标工作完成后,应撰写评标报告,对招标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后续定标方法进行优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评标报告进行检查,发现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本指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通知》(渐江〔2020〕113号)同时废止。
附:1
校准因子的定量评估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技术、价格、企业实力、经济和社会贡献、有无不良信息等。作为校准因子。
一、技术因素可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投入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包括技术标的评审范围中必须响应的技术规范、技术参数、服务标准、交货或实施时间和地点。
第二,价格因素按照定标候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
三、企业实力因素可以包括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资产负债率、行业地位、过往业绩(包括业绩影响、难度、获奖)、业绩等。
四、经济和社会贡献因素可包括企业近年来的统一产值和增长速度、纳税情况、带动建筑业发展的情况。
五、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包括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记录和其他失信记录。
投标方应围绕上述定标因素制定量化评分规则,以便定标委员会在定标过程中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评估。
附:2
机票确定方法的选择标准
第一,信用评价好的投标人优于信用评价一般的投标人。
第二,对经济社会贡献大,带动建筑业发展的投标人比贡献小,带动发展的投标人好。
3.业绩记录好的投标人优先于业绩记录差或无业绩记录的投标人。
4.投标价格接近入围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优于投标价格远离入围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
5.团队实力强的投标人优于团队实力一般的投标人。
6.工程业绩复杂、难度大、完工质量好的投标人优于工程业绩相对简单、难度低、完工质量差的投标人。
7.获得各级较权威荣誉的投标人优于获得较少荣誉的投标人,优先获得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八、财务状况良好的投标人优于财务状况一般的投标人。
9.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较轻的投标人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的投标人。
十、招标人结合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增加的其他方面的优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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