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房屋补偿费(房屋置换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凭临时居住条件划入档案,按被拆迁房屋户数人口每月予以补助。

沧州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人。

(二)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有建(构)筑物安置,并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给予奖励;20天内签订安置协议并移交旧房的,奖励1000元/人;超过20天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要过渡的,过渡费支付至每人每月200元。安置人员未在农村房屋拆迁单位安置通知时限内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4)一个安置户中有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有人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住房户人均面积为基数,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原件记载的人均面积不足35㎡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相关标准进行结算。在被征地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被征地单位可以按50%的折扣结清补差款。

拆除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公告内容。

(二)确定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合法的拆迁许可证需要以下证件和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拆迁期限、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等。;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条件、补偿和补助预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