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2016)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生产经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农村城镇化遗留违法建筑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配套政策,已取得非商品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视同取得住宅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

(一)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已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4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面积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全额购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扣除公布的基准地价10%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扣除公告基准地价10%。超出部分按照本实施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确定。”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属于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且尚未处理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原村民建设的住宅符合原村民建设非商品住宅标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可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且超出480平方米,以及多建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按照本决定附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承继单位统一建设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功能建筑,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本决定附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超过批准建设的,按照本决定附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缴纳本决定附件规定的罚款和土地价款后,对非原村民建造的住宅,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一户为产权调换的基本单位给予产权调换,或者按照本决定附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接收单位建设的生产、经营、商务办公用房位于非农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收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应当进行置换,相应建筑物按照置换价格扣除本决定附件规定的罚款后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决定附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五)除本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商业、办公用房,按照本决定附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四、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审查,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建设行为发生在依法确定土地用途之前的,按照可以处理确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的;

(三)占用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广场、城市公园和绿地、高压走廊以及现有的市、区级公共设施等土地的;

(4)占用原水管蓝线;

(五)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的;

(六)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五、删除第七十八条。六、将《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第一部分修改为:

(一)本部分标题修改为“各种房屋补偿办法”;

(2)本部分增加“表1各类非商品房货币补偿计算方法”字样;表中“与被征收房屋具有类似商品性质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表述全部改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在表格说明第二点中删除“1999年3月5日以前建成的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本办法实施前建成的”,在《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若干规定》后增加“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决定”;

(3)本部分增加“表2未登记产权房屋补偿办法”表。

表2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房屋补偿方式

类型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计算备注:住宅类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部分不超过480㎡产权调换为非商业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10%。原村民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超过480m2的被征收房屋价值-20元/m2罚款-100%公布基准地价不符合“两规”但符合《决定》处理条件-30元/ ㎡罚款-100%公布基准地价原村民未达到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标准的多栋经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价值-100%公布基准地价未经批准或超过 其中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50元/ ㎡罚款-公告基准地价不符合“两规”但符合《决定》处理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倍-100元/㎡罚款-公告基准地价的2倍; 非原村民自建的私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0㎡的产权调换部分:100元/ ㎡罚款及公告基准地价50%的非商品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100元/㎡罚款-100%;公告基准地价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150元/ ㎡罚款-公告基准地价的3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统一楼是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产权调换为非商品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为-10%。公布的基准地价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超过被征收房屋的核定价值。-100元/㎡罚款-公布的生产经营基准地价的2倍。商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产权调换:土地置换,地上建筑物从重置价格中扣除罚款10元/㎡予以补偿。非商品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10元/㎡罚款-100%基准地价在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被征收房屋价值-20元/㎡罚款-100%原村民及其他。

此外,文章序号重新编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