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根据《中央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政策分配。2.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收购)面积和拟征收(收购)户数及相应权重两个因素,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两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30%和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个因素的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准。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包括实物安置房户(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房户,均为永久安置房户,不包括临时安置房户。(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平衡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整系数。3、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拨付。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到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 [(该地区核定年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核定年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本地区年核定征收(收购)户数×上年度本地区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核定征收(收购)户数×上年度本地区财政困难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核定的本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本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本地区年度核定征收(收购)户数是指本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再加上上年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五)上述规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