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各种补偿。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在临时住房居住不便或要求临时住宿的费用。临时居住条件分档,被拆迁房屋居民按月补助。(3)奖励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搬迁至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置换成新价格结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置换成新价格。(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的约定补偿金额(或房屋装修的评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的约定补偿金额或房屋装修的评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不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建或关闭造成的损失补偿费(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组被撤销,建制未撤销,但不具备异地建房条件的,予以撤销。其具体计算为(被拆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面积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价格补贴)×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土地被征收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未撤销,且建房条件容易改变的,被拆迁人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区内的宅基地上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房屋单价合并成新十价补贴)×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迁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法律客观性:
四川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新变化?四川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变化?现提出以下管理规定,供参考: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达成协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由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成片拆迁和集中安置一般应先分类评估。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以及环境、设施等因素,对房屋各层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开发、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等因素进行的评估。第六条实施分类评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通过在县级以上报刊、电视上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评估机构报名参加项目评估,评估机构同时将其申请书抄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动员会上如实介绍所有已登记的估价机构,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抽签确定估价机构;拆迁规模较小或者拆迁户数量较少的,拆迁人也可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当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只有一家估价机构或没有估价机构报名办理估价业务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参加抽签,当场抽签确定估价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估费用。第七条拆迁规模较小、零星安置或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实行分户评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协商或者抽签确定评估机构。拆迁人与评估机构应当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结果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要求分户评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协商或者抽签确定评估机构。请求方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第八条抽签或协商确定估价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评估机构通过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确定评估机构。第九条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回避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回避。第十条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估价业务,不得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次委托委托的估价业务。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估价机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含期房安置)的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拆迁规模较大,且分期实施超过12个月的,以各阶段(分段)房屋拆迁动员会召开之日为评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