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整合登记细则
1.登记的对象是谁?
符合农村村庄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如何规定注册范围?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避灾搬迁等已建成房屋。
1.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户”的界定按照《高安市农村宅基地取得、流转、退出和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第六条的以下规定执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户”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含三代及以上),不等同于公安户口簿上的户口。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男性成员达到法定婚龄可立户;纯女性家庭中,女性成员结婚并被丈夫收养的,可以立为一户;原则上父母要合并一户一个儿子。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新建户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面积双控。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房屋,据实登记土地和房屋面积。1982后,宅基地确认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180平方米以下的按现状登记;18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80平方米进行权属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补充栏注明超占面积。现有房屋被政府依法拆除、改建、翻建、翻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权属登记。父母一子原则上合并为一户,其宅基地面积可按240(180+60)平方米登记发证;超过240平方米的,按240平方米登记。江西省政府办[2016]63号文件确定前,按现行面积登记发放,后续房屋按文件标准执行,即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农村宅基地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确定* * *对该农村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其使用权面积在各使用者之间共享。
3.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按照证书或者批准文件载明的土地面积和范围,结合利用状况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权利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组证明其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且对公告无异议的,经“三级确认”,可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5.1.999 1.0999 1.00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据修改实施前,农村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登记为权利,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言栏应当注明“权利人为非农村集体成员”。1999 65438+10月1土地管理法修改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宅基地将不予登记。
6.农民全家迁出(或已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未归村集体的,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的,应当确认发证权利,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言栏内注明“权利人非农村集体成员”。
7.属于依法继承的房屋、宅基地,由当事人提供继承材料,经乡、村、组三级确定后登记发证,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言栏注明“权利人是农民集体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8 .对列入城市、乡镇政府城区或集镇棚改范围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暂缓登记。
9 .涉及城市规划区的农民住房由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10.审慎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工作定于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后进行,权属登记工作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