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商店彩票的欺诈行为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法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原材料和设备。但由于信息不透明等诸多因素,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也给很多参与招投标的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每年都有企业因虚假招标信息上当受骗的案例屡屡曝光。

陷阱一:资格审查不严谨,“粗糙”影响公平。

实践中,审查不严是招标文件的常见灾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采购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仔细考虑,忽略了条款细节;另一方面,有些买家故意把这个条件写得模糊,暗示某个供应商中标了。无论以上两种情况是基于什么,都容易造成部分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打擦边球”。

据中部某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的审查项目,一些供应商在业务范围、技术等条件方面问题频发。比如一个没有招标项目经营权的供应商以类似的企业名称成功参与投标,或者一个没有招标项目经营范围的供应商先写下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经营范围、技术等条件,然后在投标期间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临时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种情况都与招标文件在评审方面的“粗糙”有关,使得不合格的供应商自然参与投标。

解决办法

严格的资质条件可以减少“临时抱佛脚”、“打擦边球”的情况,尤其是对于一些供应商为了刚性招标项目而临时扩大业务范围,其素质和能力非常值得怀疑。有这种行为的成功供应商会带来非常不好的后果。针对这种情况,有业内人士建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资格审查做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并说明清楚。比如供应商参与投标,其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更新?如果营业执照到期,确需更新,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更新的原因和更新后的资质和能力证明。

陷阱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不明确,“傲慢”现象时有发生。

据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由于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时间、内容和主体不同,为了保证文件的密封,一般来说,要求两者的材料分开包装,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收到错误的材料。而且有的招标项目会收到上千份招标文件,有的资料是密封的,有的混合文件无法启封,还会显示错误的资料。这种情况会导致评审不合格,投标无效。

那么,如何区分这两种评论呢?该负责人进一步详细解释道。资格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证书和投标保证金,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是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确定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除了内容不同,他们复习的对象也不同。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性审查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因为环节不同,两者的复习时间也不同。混合投标文件一旦有误,在环节、内容、主体等方面都会出现紊乱,投标无效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

解决办法

因为有些供应商不了解评审流程,分不清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区别。如果能提前对招标文件进行说明,就会减少“什么都不管”的错误。上述负责人继续表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这一内容时,可以明确提出重新包装的要求,并告知投标人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以提高投标人对两次评审的区分度和关注度。

陷阱三:有些专业评论是有名无实的。

“对投标人的审核是一项细致的工作,做好并不容易。一般来说,资格审查侧重于业务资格和专业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相关资质文件及其他符合招标文件的内容。”中部某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禁感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招标项目,需要专业的技术来鉴定和评审。对于审查的复杂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不具备与之匹配的专业能力。有些专家可能只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并不能完全理解评审的全部内容,因此无法对评审做出正确的判断,尤其是在评审专家有限的时间内。”

解决办法

评审可以依靠“外援”,即可以聘请法律、技术、评估等外部领域的专家参与评审。但招标文件中还必须载明拟聘请专家的人数比例、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特别是,需要给出某些限制。比如外部评审专家不得与招标项目有关联,也需要与评审专家分开,避免串通投标。

陷阱四:加分或成隐形“门槛”

加分项一直被认为是投标的“额外加分”,是对投标人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资质的鼓励和认可,对中标结果影响很大。记者采访多家机构发现,“加分项”是他们提到的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他们几乎一致认为,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加分项会有影响市场公平的风险,容易被质疑和投诉。

受访者中某机构负责人表示,如果以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的条件,那么一些新成立的公司或中小企业将处于竞争劣势。如此循环的结果是,资质老、业绩高的大企业会有越来越多的招标市场,而那些新企业、中小企业进入采购市场的机会很少。这与我国目前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做法相违背,也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不合理。

另一家机构也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指出,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一些技术和专业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确实需要看投标人的业绩和获奖情况,这在相关法律中也有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解释,从采购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全国性非特定行业业绩或者奖项设置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立足现实,一个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从成千上万的招标文件中以最快的速度筛选出合格的投标人?加分项是一个很好的起点,投标人有能力证明自己能够承担采购项目,与招标人的招标需求相匹配。为什么不呢?

解决办法

中部某省某机构对上述两种观点采取了“中立”的回答。他建议,行业内是否有一套除业绩、奖项等加分条件外,还能证明投标人资质和能力的评价体系。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保证质量、信誉和性能承诺,避免因性能和技术作为加分项而引发争议。

陷阱五:不说明加分项目的时效性。

有专家说,招标文件往往编制不详细,在规定的业绩和授予方面,往往忽略了时效性的限制。由于业绩和奖项在“分红”中的作用很大,往往会诱发一些投标人的不诚信行为。比如有的供应商直接把几年前的业绩、获奖等奖金材料写进标书。虽然他们的时效性已经过去了,但是只要投标就反复使用这些材料。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市场公平,也阻碍了招投标行业的诚信建设。

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矛盾,该专家进一步指出,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加分项的有效期,包括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和奖项的有效期,以及对发放单位的权限与采购项目优劣关系的说明。

陷阱六:付款时间有“猫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供应商在阅读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条款时,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付款日期或方式,供应商就会谨慎投标,尤其是小企业,主要担心年初招标项目的付款时间可能是年底,甚至是长期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付款日期的保证,就会存在延迟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付款的风险。小企业连前期的资金投入都负担不起,更别说那些采用了贷款等融资方式的供应商了。“实际上,延迟付款时间相当于给投标人设置了一个无形的门槛,而这个门槛恰恰成为了某些指定供应商的通行证。换句话说,当大部分供应商因为无法承担前期资金成本负担而不得不放弃投标时,指定供应商可以‘吃香’。招标人对指定供应商的资金支付日期和方式可能比较宽松,被限制的投标人不能知道。”东部某省某招标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解决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为保证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详细规定付款时间、方式等具体条款,付款时间、方式应符合常识。

陷阱7:检测或检验报告缺乏权威性。

产品检验或检验报告作为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一般是适应采购项目的需要。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投标人应当明确说明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如需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还应写明对检测机构的要求和检测内容。“一般来说,检测或检验都是交给第三方来操作,但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要求检测或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权威资质,其出具的证书是否能代表行业观点,这就使得一些没有权威和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随意向某个供应商出具检测证书或报告,供应商就拿着检测证书或报告参与投标。”广东省一家从事生物实验仪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

解决办法

“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内容和检测机构,否则即使有检测报告和认证,也是毫无价值的材料,甚至会误导评标专家的判断,但不应将具体的检测内容或检测机构作为评标因素,从而限制或排斥能够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其他检测或检测报告产品的潜在供应商。”该负责人表示。

陷阱八:评标专家的主观评分没有量化。

近年来,为了保证评审环节的公平公正,国家不断出台相关规定,对商务、技术等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特别是87号令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第55条指出,评价因素的设置应当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有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如果业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之间存在区间,应将评价因素量化到相应的区间,并设置不同的分值对应每个区间;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 f1× a1+F2× A2+...+fn× an...从这个角度来说,87号令用严谨的方法保证了评标的公正性。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招标文件往往忽略了对评标专家主观评价因素的细化和量化,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最终评标专家无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评分。评标专家的主观因素有哪些?一般包括对项目的认识和规划、项目的概念设计、项目的实施、项目的建设等。,无法得到具体客观依据的证实。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评标专家的主观评价因素只是简单说明总体要求,没有细化某一项内容和相应分值。一般由评审专家自己确定优秀、良好、一般的等级。

解决办法

招标文件是保证评标过程公正性的第一道关口。如果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严格,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问题。为避免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风险,编制招标文件的单位可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评标专家的主观评价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列出不同等级的具体评标标准,并对每个区间设定不同的对应分值,以保证评标环节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陷阱9:重复使用相同的条件子句

串通投标、串通投标是顽固不化的“顽疾”,业内也总结出各种方法帮助投标人练就“辨别黄金”的本领,但一些隐藏的不公平条款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比如有些招标文件把资格审查条款作为评标环节的条款,这样的“陷阱”很容易被忽视。

解决办法

“如果在评价因素中把一个评审条款作为加分条件,会有严重的串通嫌疑。”有专家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即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标因素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一个条款被多次使用,保证评价的公正性。有些招标文件对此有‘陷阱’,投标人不太重视。"

陷阱10:模糊处理允许偏离项目数量。

公开招标不同于其他采购方式。在其他采购方式中,如果不满足某个实质性条款,可以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多轮谈判协商,而公开招标是一次性列出有条件的资金。中部某省某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项目的特殊要求下,招标文件中明确了符合性条款和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可以理解为审查条款以外的条款,如参数、技术、材料等琐碎要求。

通常在招标文件中会设定允许偏差项的数量,允许偏差项的内容和数量对投标人影响很大。如何理解这个问题?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如果招标文件中允许偏差的个数为65,438+00,也就是说条款中的65,438+00不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将认定该投标无效;但如果允许偏差数为5,表明该条款中有5项不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则判定该投标无效。由此看来,由于允许偏差的数量不同,对投标人的筛选标准也不同。

通用条款主要包括参数、型号、材料、技术、规格等琐碎而详细的内容。一般来说,大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都会按照正常标准投标。如果招标方在这些条款上稍作改动,大部分供应商将无法从大量数据中查到这些参数。因此,在不了解采购方真实需求的情况下,大部分投标方都会被采购方淘汰。如果买方通知供应商参数的改变,供应商将成为少数合格的投标人。

解决办法

允许偏差数量和内容的设置是招标文件中的另一个隐形“陷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偏差数量。相关证据也可以在87号令中找到,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方式标明。此外,投标人在审查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招标项目的通用条款,避免落入“陷阱”。

陷阱11:非厂家认证文件“雾里看花”

投标人必须是采购项目的制造商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些投标人并不具备生产采购项目的制造权和能力,但他们是作为制造商的代理人参与投标的。这种情况是有一定风险的。前段时间我们办公室也接到过类似的投诉。投标人A没有获得B公司(厂商)的授权,而是以获得B公司授权的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被B公司发现后,暴露了A投标人没有委托书的事实。”华中某市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后来讨论了这起案件的原因后得知,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对无厂家证明把关不严。”

解决办法

87号令在第17条中对“制造商的授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进口货物以外的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该负责人随后解释说,87号令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以授权作为资质条件影响市场的公开和公平,而不是以诚信为代价虚报并获得厂家的授权。

那么,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商授权,厂商授权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有专家表示,采购人不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这一要求,也不支持将其作为加分项。如果投标人得到了厂商的授权或者作为加分项,本质上相当于让厂商控制了投标。比如厂家授权一个投标人,中标的几率会增加,这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陷阱12:验收环节标准难找。

验收是采购项目的最终把关,验收标准和责任追究不严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也会落入“陷阱”。比如某个采购项目的型号、参数不符合采购项目的要求,但是有些供应商也会利用这些漏洞,因为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验收的具体内容,验收人员与验收内容相匹配。

我国相关法律对受理环节做了严格全面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验收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出具中标通知书。中标函应包括每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的性能。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签署验收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如,87号令第74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的项目及时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其他投标人或参与本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的意见应作为中标通知书的参考资料存档。

根据对相关人士的采访,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方对型号和参数的匹配不太了解,一些供应商故意把正确的参数和错误的型号混在一起,再加上采购方或代理机构缺乏对一些项目的参数和技术的专业检验能力,所以采购的产品很容易蒙混过关。即使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需要第三方参与,但采购方主要负责大部分采购项目的验收,最终验收也因为其对参数、型号、技术缺乏专业的把控而显得草率。

解决办法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详细规定验收人员的要求、验收的具体条款、验收环节出现错误时如何补救和追究责任等。在招标文件中,这样不仅可以使招标文件更加科学规范,还可以提高采购各方对验收环节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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