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的限购令中,自建房和别墅是否在限购范围内?

关于实施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1.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和能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二、限制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限制购买二手房的,以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房人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时,应提供30日内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数量,以新购时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品房(含二手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房预售合同记录和受理的商品房(含二手房)交易申请记录为准。

3.限购期间,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应当如实填写《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申报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由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等相关材料。不同家庭两人及以上购买商品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购买者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承担责任。

4.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限购政策张贴在房屋和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供购房人参考。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向购房人告知限购政策的义务;签订购房合同时,需核实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核对申报表填写的信息内容,并在上述证明材料和申报表上加盖企业公章,作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或未尽到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证明、信息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交易申请,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给购买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申请时,应核实《申报表》及购房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市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落实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七、本通知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八、本通知自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29日执行。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限购令通知的说明

(一)关于单独出台我市限购政策的问题。由于时间比较紧,出台一个全面的实施意见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我们考虑先单独出台限购政策,再将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整合到我局此前起草的实施意见中,即在我市执行国务院[2010]65438号文件和[20165438]10号文件。

(2)关于“住房”的概念。本通知第一段提到“有1套住房”和“有2套及以上住房”。这里的“住房”是指各类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全额集资住房、市场化运营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等。

(三)关于“限制购买1套新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问题。在这个通知的第一段提到了“1新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限购”,也就是说购房时只限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购买拆迁安置房、市场化经营性用房等其他房屋不受此限制。

(四)关于本通知的实施范围。1号文件中的提法在“行政区”实施。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对该市所辖六县实施限购政策是不合适的。因此,我局在本通知中使用了“本市市区范围内”一词,避免了“行政区域”的概念,即本通知只在南宁市区实施,不包括该市所辖的6个县(否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桂林、柳州等城市无需限购,而南宁的马山、上上。

(五)关于出具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这里所说的“南宁市行政区域”包括六个县,即在六个县工作的外省市人员。他们还可以凭6个县的相关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在南宁市区购房,这也放宽了外省市人在我市购房的限制,是对外省市人在我市投资工作所做贡献的肯定,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省市人来我市投资。

(六)购买行为的时间界定。买房的时间可以分为交定金的时间、签约的时间、合同备案的时间、产权登记的时间等等。我们按照购买行为发生后适度且容易控制的时间节点来定义。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传到我局备案,我局就可以开始审核销售行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这个时间也是几次中比较温和的位置。因此,我们将新建商品房定义为合同备案时间(二手房交易时间为受理转移登记时间)。

(七)关于家庭拥有的住房数量。

本通知所称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是指南宁市区(含三个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即在我局业务和档案系统中可查到的住房。超出此范围的住房,如其购房人在外省市的住房,不在计算之内,且目前情况下技术手段不支持(全国未联网)。

与限购令有关的未决问题

是否设置此通知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在讨论原“限购令”文件时,有部门建议我市的“限购令”不要有执行期限,理由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是长期的,到期后如果国家继续执行,我市还要重新公布,比较复杂。我们认为还是应该设定一个期限,理由如下:第一,“限购令”的目的是平抑快速上涨的房价。如果房价得到有效遏制,可能会暂缓,这要根据实际的调控结果来确定。如果期限不明确,在政策导向上就不是很合适。如果当时仍要执行,可以再次修改完善;二是因为“限购令”对投资决策影响很大,尤其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拿地和进一步投资影响很大。因此,明确这一政策的期限,有利于开发企业安排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避免因没有期限而影响决策;第三,设定期限对政府工作更积极。有了期限,到期就自动失效,政府也不需要再发文废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