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如下:

1.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2.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分配、使用、租赁、转让、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提高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引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利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宅基地所有权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法管理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4.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