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搬迁如何补偿

单位福利房搬迁补偿方式如下:

1,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取得房屋权利;

2.被拆迁人是指房屋所有人。福利分房仅指当事人与单位之间是承租人关系,未办理购房或产权变更手续的,不能作为被拆迁人享受拆迁补偿,但可以作为承租人要求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继续租赁其新取得的房屋;

3.已购买单位公房的,被拆迁人作为被拆迁人,享受包括面积补偿在内的拆迁补偿。如果不买公房,也可以和单位协商,现在买公房,然后作为被拆迁人享有拆迁补偿权;

4、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政府不再为被拆迁人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的房屋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扣除应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出售单位的超标补偿款部分,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