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是什么?
国债概述
国债又称国债,是国家在其信用基础上,按照债的一般原则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因为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信用最高,是公认的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经常发行国债以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或者为一些耗资巨大的建设项目、一些特殊的经济政策甚至战争筹集资金。因为国债以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作为还本付息的保障,风险低,流动性强,利率比其他债券低。
我国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理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由国家财政信誉担保,可信度极高。它一直被称为“金边债券”,谨慎的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债券有三种:凭证式债券、实物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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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的主要特征
国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债务,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只能是国家。
(2)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大多体现了国家的单方意志。国债法律关系虽然与其他金融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表现出一定的从属关系,这在国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3)从法律关系的实现来看,国债属于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的性质
财政发行国债不同于银行吸收储蓄。我国国债发行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广泛宣传的是其政治意义,而不是其经济作用和收益。同时,在发行宣传中,将国债与银行储蓄相提并论,让人混淆了国债与银行储蓄的区别。事实上,国债一直类似于银行储蓄,该问题并不想与银行储蓄不同。所以,多少年来,人们都知道,国债和银行储蓄的区别,只是承担者不同,即一个是银行,一个是财政;然后,国债的发行利率总是高于银行储蓄。换句话说,金融的功能不同于银行,金融的信用也不同于银行。所以,财政发行国债,永远不能等同于银行吸收储蓄。
金融既不能像银行一样为普通大众提供储蓄服务,也不能与银行争夺有限的社会储蓄。如果说,在国债刚刚产生的时代,也就是在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允许混淆金融信用和银行信用,也就是说,财政发行国债的机制和意义,原则上一定不能与银行吸收储蓄有所不同。从理论上界定国债与银行储蓄的不同性质,是规范国债发行的认知基础,也是完善国债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必要前提。
1,国债的发行可以起到弥补国民经济运行中投资与储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银行储蓄只是吸收公众手中暂时不用的资金。
银行储蓄可以起到将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资金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转移已实现消费能力的作用,将一部分人的递延消费资金转移给另一部分人进行实际消费。这就是银行信贷所起的作用。相比之下,金融信贷不应该扮演与银行信贷相同的角色。本质上,财政发行国债应该避免类似于银行储蓄,因为只要发行国债就相当于银行储蓄,还不如直接透支国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是生产等于消费,投资等于储蓄,即消费小于生产,社会再生产就会萎缩,投资小于储蓄,社会消费就会小于生产,造成一部分社会资金和生产成果闲置。
因此,财政发行国债不同于银行吸收储蓄,其机理在于国债可以平衡投资和储蓄,弥补投资缺口。这是因为在目前的金融体系下,银行吸收储蓄后,除了实际消费能力外,不能将储蓄资金全部转为投资资金,必须保留一部分作为准备金。事实上,这种储备的存在,形成了社会资金投资与储蓄的不平衡缺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政发行国债主要是针对这个缺口,也就是发行银行准备金。由于国债信誉最好,变现最方便,可以像银行一样发挥这种特殊作用,财政通过发行国债吸收储蓄,不仅失去了特殊功能,而且侵犯了银行信用的社会融资功能。
2.发行国债是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而银行储蓄只是表现出一种金融信用关系的存在。
国家所从事的经济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在传统体制下,中国实行的是统一的集中控制,即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国家控制,这是改革的对象。现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负责的经济建设仅限于基础设施等非竞争性项目,一般不涉及竞争性领域的内容。这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应用。
国债的发行就是要发挥国家的这种经济管理职能的作用。国家可以通过投资国债来有效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相对而言,国债的作用是银行储蓄无法比拟的。过去在中国,号召人民节约也是一种政治动员,是中央集权经济体制的具体体现。人们总是强调储蓄是用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现在过渡到新经济体制后,传统观念早已改变,银行储蓄已经回落到一般的市场经济行为,只体现个人与银行的信用关系,不具备直接投资国家经济建设的意义。
3.国债利率应该是资本市场的基准利率,银行储蓄不能起到这个信贷工具的作用。
国债由中央政府发行,由国家信誉担保,所以有金边债券的美誉。相对而言,这是一种安全性高、融资规模巨大、变现方便的信贷工具。换句话说,与国家发行的货币相比,国债是仅次于货币的信用凭证,几乎可以起到准货币的作用。因为国债的流动性最强,流动性最方便,所以国债的利率只能是所有信用工具中最低的。因此,国债利率客观上应该起到基准利率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上,规范的市场运作要维护国债利率的基准利率地位,任何不能使国债利率成为基准利率的市场信用关系都必然是不规范的。同样,国债的这种信用功能是银行储蓄所没有的。在国债存在的前提下,银行存款利率不应该也不应该被允许成为基准利率,除非金融市场的信用关系被扭曲。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国债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是不正常的,是国债发行不符合现代资本市场基本运行方式要求的明显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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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国债
1,国债发行价格
公平价格问题。也就是说,发行价格等于其面值。债券到期,国家要以这个价格还本付息。
打折出售。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的面值。债券到期时,国家需要按面值还本付息。它不同于贴现发行。
溢价发行。即发行价高于债券的面值。当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支付债券面值的本金和利息。
2、国债的发行
公开募股法。即在金融市场通过公开招标发行政府债券。
根据招标标的,国债发行公开招标分为支付期限、价格和收益率三种形式。
根据中标规则,有单价投标(荷兰式)和多价投标(美式)。
轴承方法。即金融机构接手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售出部分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
销售方法。即政府委托营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销售国债。
支付和发行法。即政府应该支付现金而不是政府债券。
强制分摊法。也就是说,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其公民购买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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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国债
1,偿还国债的方式
分期还款。即一笔国债规定几个还款期,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还清。
循环提款还款法。即按照国债编号定期抽签确定一定比例的国债进行偿还,直至偿还期结束,通过抽签方式清偿全部国债。
到期一次性偿还法。也就是说,国债按照到期日的票面面额一次性还清。
市场购销补偿法。即从证券市场回购国债,即使到期,这种国债也已经全部由政府持有。
用新的还款方式取代旧的还款方式。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交换到期的旧国债。
2、偿还国债的资金来源
通过预算。政府将把国债年度偿还额作为财政支出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偿还。
使用财政盈余。当预算执行有结余时,这部分结余将用于支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立偿还国债专项基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专项资金设立专门用于偿还国债的基金。
借新债还旧债。政府发行新债券作为偿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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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发行的转型
国债非市场化发行时期,每年国家发行国债,都需要不同层次的政治动员,甚至动用行政摊派。国债发行完全市场化后,人们看到每年国债的发行引起银行储蓄的大动作,相当一部分人用银行存单购买国债。这种现象直接说明我国国债发行不规范,不符合国债性质。因此,在准确界定国债信用功能的基础上,未来我国国债发行将实现以下变化。
1,主要面向居民,以面向金融机构为主。
为了弥补投资缺口,国债发行必须主要面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国债主要面向居民发行,国债投资的特殊功能几乎被放弃。国债的发行和银行吸收储蓄基本类似。而且,为了吸引居民购买国债,国债的利率总是高于银行的储蓄利率,相应地使得国债利率失去了基准利率的地位。因此,要规范国债市场,最基本的要求是改变发行对象,从主要面向居民个人转变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特别是主要面向各大商业银行。这种变化意味着银行不再是出售国债的机构,而是购买国债的主力。就此而言,停止商业银行向居民销售国债,应该是中国国债市场走向规范的一个明显标志。
2.从发行与银行存款品种相同的债券,到发行与银行存款品种不同的债券。
目前的国债发行类型和银行存款基本没有区别。1年期国债、2年期国债、3年期国债、5年期国债对应的是银行的1、2年期、3年期、5年期定期存款。随着发行对象的变化,国债的发行品种也必须变化。根据发展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需要,凭商业银行准备金发行的国债应为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即期限为4周、8周、3个月和6个月的国债。如果发行对象发生变化,从以居民个人为主变成以金融机构为主,而发行品种不变,那么发行对象的变化也是没有意义的。换句话说,发行品种的变化与发行对象的变化有关,是一变再变的关系。就国债市场而言,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品种都要规范到位。分配种类的确定是根据分配对象的需要来设置的。具体来说,商业银行用准备金购买的国债只能是短期国债。美国是一个国债管理体系成熟完善的国家,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国债都是短期国债。中国国债市场的走势不是唯一的,但遵守国际惯例,转向发行短期债券,应该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国债不仅可以发行给金融机构。当主要发行对象锁定在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承担购买国债的主要任务时,不排除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向居民个人发行少量特殊类型的国债。这些特殊种类的国债期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最长可达30年。这不是在银行存款品种上,而是国债发行品种不同于银行存款。在一些长期发行国债的国家,大多是向居民个人发行,而避免发行银行存款期限相同的国债。这种国债可以免征利息税,主要是居民个人购买用于子女教育支出或者个人资产储备,对稳定居民生活非常有利。为了改变我国发行国债的品种,不仅要发行面向金融机构的短期国债,还要开发面向居民个人的新的长期国债。
3、从受托银行到居民个人再到金融部门设立自己的国债发行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国债主要是向居民个人发行的1年至5年期债券,因此财政部门不得不委托银行系统代为发行该债券,同时支付高额的代理发行费用。各大商业银行也瞄准了这笔巨额代理费,不惜血本,蠢蠢欲动。人们从银行取钱买国债,是因为国债利率比银行储蓄高,国债利息收入不纳税;银行卖国债是因为有固定的发行费可以入账;买卖双方都有利可图,但就社会而言,他们付出了不必要的融资成本,因为用来买国债的钱已经很好地保存在银行里,可以由社会集中使用。实在没必要白转,增加利息和发行成本。因此,改变发行对象后,国债不再主要向居民个人发行,银行储蓄搬家的情况不会再发生,银行发行国债的历史将终结。在这个前提下,金融部门必须建立自己的永久发行人。这种国债发行机构不同于行政摊派时期的国债管理部门,也不同于作为代理发行机构的银行业务机构,而是政府财政部门直属的具体办事机构。它本身不是商业机构,只是扮演发行国债的角色。该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长期债券面向居民个人,即不仅仅面向金融机构,也不面向居民个人,而是主要面向金融机构,面向居民个人的国债也可以委托发行。到目前为止,我国财政部门只设立了国债管理机构,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国债发行机构。但是,为了完善我国国债市场,改变发行对象和品种,走世界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国债市场的相同道路,有必要尽快在金融领域设立专门的国债发行机构,作为规范国债发行的基本组织保障。纵观中国国债市场的未来,国债的规范化发行和国债发行机构的规范化设立必将对其完善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