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五刑是什么?
起初,五刑并不是指上面提到的五种。早期的五刑指的是莫、莫(易四声)、莫(费四声)、公、大弼,起源于西周。其实商朝的刑罚体系应该已经初具规模了。荀子郑明曾说“刑名源于商”,所以刑名始于商。后来到了西周,又不断丰富,形成了墨刑,即刻在脸上,割去鼻子,割去脚,割去男性生殖器官。可以参考司马迁的例子,就是死刑。
在秦朝,刑罚主要分为死刑,包括斩首、弃城等;肉刑包括墨、墨、墨、墨、墨、墨、墨(池的第一声),常与监禁相结合;监禁包括一城丹和一鬼薪;辱刑包括坤(第一声)和忍;财产刑包括赎买。西汉时期,“缇萦上书”的导火索促使文帝进行了废除肉刑的改革,即把打即墨的刑改为夹程丹,刑改为300,左脚趾改为500,右脚趾改为弃市。虽然这种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改右趾弃市实际上扩大了死刑的范围,用鞭刑代替其他刑罚,有时会导致很多被处罚的人被杀。所以汉景帝在位期间,两次减官。第一次从500换到300,又从300换到200。第二次从300改成200,又从200改成100。也有工具和执行者来执行惩罚。
上述朝代的改革为后来“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为确立“五刑”的关键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死刑、流放、徒刑、鞭笞、杖刑制度。北齐五年(公元569年)“申请宫刑者,一般免为官刑”。也就是说,任何被判宫刑的人,都被政府作为官方奴婢没收,不再接受宫刑。至此,前朝废除体罚的改革终于完成。这个时候流放就是把罪犯送去服刑,也是逐渐应用的。它通常用于罪行比监禁更严重但比死刑更轻的罪犯,以及使用鞭子、棍棒和笞刑。
《隋开帝法》中完善了五刑,最终确立了封建社会的“五刑”,即掴、棒、徒、流放、死刑。五刑自建立以来,历代都在使用。改革不是随意就能实现的,需要通过时间的积累来改变。从量变到质变,这是一个永恒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