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1995)
(一)“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其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渔船、养殖船、水产品流通船、冷藏加工船、油轮、供应船、渔业指导站、科学研究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政监督船。
(2)“限航区”是指渤海、黄海、东海、南海、马海峡(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和我国沿海港口。
(三)“无限航区”是指海上的任何水域,包括世界各国的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四)“院校”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认可的相关高等、中等专业院校。
(五)“职务证书”: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工和报务员的证书。
(六)“渔业船员”是指在渔船上工作的船员。
(七)“海员海上任职资格”包括按照本规则进行的专业培训和技术业务培训,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转移到海上工作和脱岗业务学习时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适当增减考试内容。第六条船员考试、补考、考试和发证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职务证书和船员配备标准第七条职务证书分为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第八条驾驶证等级和适用范围:
1,甲级证书
一等:适用于所有船舶;
二类:适用于总吨位小于1600的船舶;
三级:适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2.B级证书
三类:适用于有限航区小于500总吨的船舶;
第四类:适用于有限航区200总吨以下的船舶;
第五类:适用于有限航区小于30总吨的船舶。第九条工程师证书的等级和适用范围:
1,甲级证书
一等:适用于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于主机推进功率小于3000千瓦的渔船;
三等:适用于主机推进功率小于750千瓦的渔船。
2.B级证书
三等:适用于有限航区内主机推进功率小于750 kW的渔船;
第四类:适用于有限航区内主机推进功率小于250 kW的渔船;
第五类:适用于有限航区内主机推进功率小于45千瓦的渔船;第十条电气工程师证书等级(仅限A级证书)及其适用范围:
一级: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的渔船;
二等: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1200千瓦以下的渔船;
三等: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500-800千瓦以下的渔船。第十一条无线电报(电话)话务员证书等级(仅限一级证书)和适用范围:
一级:无限航区渔船无线电台船长、报务员;
二等:无限航区渔船无线电服务的船长、报务员;
三等:适用于限定航区内的渔业船舶无线电台首席操作员和航区内任何渔业船舶无线电台操作员。第十二条工作船员标准:
(1)司机
1500总吨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200 ~ 500总吨以下的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和二副。
(2)工程师
1、主机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主推进功率250 ~ 7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三)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电气工程师。
(四)无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应至少配备一名二级操纵员作为值班船长。在邻近国家沿海地区的限航区生产或航行的渔业船舶,应配备三等以上报务员。其他限定航区的渔业船舶可以配备无线电报务员。无线电报务员可以由机长兼任,经考核发证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其他驾驶员兼任。第十三条200总吨以下的渔业船舶和主机推进功率250千瓦以下的轮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规定,报主管机关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