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执法项目
1、报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试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序号3)。
2、提交《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试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序号5)。
3、国内外银行外债贷款规模审核(试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序号6)。
4、报请指定审批氰化钠生产和进口许可证发放(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序号9)。
5、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试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序号10)。
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试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序号11)。
7、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初审和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8.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9.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0、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实验室资质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32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种类:罚款、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将迫使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法律责任类型: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的。
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警告和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5.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通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中标的。
追究法律责任的种类:罚款、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不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的种类:罚款、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法律责任类型: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警告、没收所得财产和可能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9.招标人依法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该投标无效。
法律责任类型: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追究法律责任的种类:罚款、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1.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法律责任类型: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1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布的招标公告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成功的候选人尚未公布。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13.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人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要求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对投标进行资格预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取自行招标的;未履行批准程序的;未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再进行新的投标;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的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14.由于第2项所列情况,投标无效。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15.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邀请书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警告和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1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文件中未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影响评标结果的内容;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未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法律责任的类型: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1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提交招标情况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18、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了对招标内容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偏离。
追究法律责任的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19.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迫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追究法律责任的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20、收到行政部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通知。
需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
21,投诉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
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警告和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2.必须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项目与选择并不相同。
法律责任的类型: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比较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23.电力发展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力发展权的。
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警告(如已骗取电力开发权,许可机关有权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力发展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24、必须与项目进行比较,就必须与项目进行比较,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避免比较。
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
25.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发布比较公告的;未按备案的方案进行比选的;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较的;不按规定遴选受邀者的;逾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法律责任类型: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二条。
26.中标人不履行与候选人订立的合同,情节严重的。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取消2至5年内必须评比项目的参评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三条。
27.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四条。
28.在比较候选人或者应聘人员时,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比较,歧视、排斥应聘人员,欺诈候选人,或者非法转包、分包的。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五条。
29、受理投诉或调查比较违法行为时。
需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八条
30.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凡违反投融资建设规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31.被检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依据职权,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省发展改革委对省内项目作出相应处理)。
需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相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川办[2006 54 38+0]74号)第二十五条
32.对招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国家计委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需要追究的法律责任类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的资格;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相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令号国家计委2002年18号)在对招标活动的检查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节按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的种类:取消或限制违规者参加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和代理的资格。
法律依据: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检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004号)第十四条(第***8项)省政府166)
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通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该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4.《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该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6、投标和评标无效。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无效:招标文件中未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影响评标结果的内容;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未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8、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17)
1.四川省电力发展权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力发展权管理暂行办法》(令第10号)第十条。省政府182)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
3.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
4、省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外)的设立审核。
法律依据: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5、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范。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6.依法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比选活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八条
7、指定全省招标公告媒体
法律依据:
《发布招标公告暂行办法》(2000年第4号)第二十条。
8、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招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监管。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38号)
9、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候选人进行比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在比较和选择过程中,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申请人、欺诈选择、非法转包或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七条。
10、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牵头,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省计委(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第6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川办[2006 54 38+0]74号)第二条
11.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令号18,国家计委2002);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检查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004号)第二条规定:省政府166)
12、省级棉花收购加工资质认定(审批)及许可证发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6 54 38+0]65号)第五条。
1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贷款申请、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初审、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法律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14、国内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15,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6、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税国内中标申请(国家审批项目)审核上报及确认(省级审批项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2004〕62号)第四项
17.不需要中央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特殊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