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计入商标审查期?

下列情形不计入商标审查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送达文件公告的期间;当事人按照补正要求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变更当事人和新当事人再次答复的期限;当天申请提交使用的证据以及谈判和抽签所需的期限;确定优先权的时期;在审查审理过程中,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查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改。申请人不作说明或者修改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