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租房补贴新标准

1.对租住公租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补贴比例为95%;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补贴比例为90%;

3.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家庭租住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70%;

4.人均月收入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补贴比例为50%;

5.人均月收入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的家庭租住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25%;

6.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租住公租房,补贴比例为10%。

一是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界定

1.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均未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或价格租住或购买住房,也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除外)的职工。

2.住房不达标的职工,是指夫妻双方以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租住或购买的住房,以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除外),经批准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其中公务员和行政机关地面工作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按职工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的办事员、文员70平方米,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的80平方米,科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局级65438。

行政工人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工龄不满25年的初、中级工人和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工龄超过25年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80平方米。

4.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由财政部门拨付、财政出资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的面积标准执行(见表1)。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拨付。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审批

以下住房区被批准为员工住房区: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住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以高于当年房改成本的成本集资购建住房的,以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房价格-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支付的房价)÷所购房屋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集资购买的住房面积。

3.职工租住公房(含标准租住私房)改建、搬迁的,在搬迁房屋中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以房改价格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按居住面积与职工应分摊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是:

职工住房面积=(本楼建筑面积与客厅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客厅面积。

5.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应当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租住或购买1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共同拥有多套住房的,无论是住房承租人还是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可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优惠价租住或购买军队住房的,核定住房面积,租住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已按照国家或单位补贴租(购)租或购买住房的,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房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员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平台不核定为员工住房面积。

法律依据: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相关纪律规定的通知

一、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界定:

(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均未以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或价格租住或购买住房,也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不达标职工,是指夫妻双方以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价格租住或购买的住房以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除外)经批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其中公务员和行政机关地面工作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按职工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服务25年及以上的办事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科级及服务25年及以上80平方米,主任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主任级654305平方米。

行政工人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工龄不满25年的初、中级工人和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工龄超过25年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的面积标准执行(见表1)。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拨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

(二)公共租住房屋的租金补贴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计算。

(3)分级补贴比例

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其他区实行统一的分级补助比例,具体如下:

1.对租住公租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补贴比例为95%;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补贴比例为90%;

3.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家庭租住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70%;

4.人均月收入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补贴比例为50%;

5.人均月收入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的家庭租住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25%;

6.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租住公租房,补贴比例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