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人数
一般情况下,很多案件需要走普通程序,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常情况下,不能让法官自己审理案件。但是对于合议庭的成员,很多人可能会想,只要是法院内部的人,合议庭成员有什么规矩呢?下面请跟我来。
合议庭由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外孙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法官主持。院长或者审判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应当亲自担任审判长。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履行陪审员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烧王第二条。组织再审和再审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原属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属第二审或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审判长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法官担任;庭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庭长或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评估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综上所述,我整理一下合议庭的相关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合议庭的成员。一般情况下,合议庭由三人组成。但基层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一般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