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具体来说,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意见都必须在最终裁决中得到决策者的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中,正式听证通常由抽签选出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庭审完全克隆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各抒己见,还出示了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庭审判一样做出最终裁决,裁决必须详细回应双方观点,否则裁决可能因司法审查中的程序问题而无效。

在国外,立法程序中经常采用听证。立法中的听证比较随意,由抽签选出的听证代表对一个法案发表意见,会成为议员投票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享有言论和投票豁免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那样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在民主制度下,议员要考虑选票,听证会反映的是选民的意见。很少有成员忽视这些意见。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还有立法中的听证制度。许多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举行过听证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举行过听证会。而我国听证制度存在明显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不具有约束力,导致听证形同虚设;由于立法过程中听证缺乏透明度,听证代表难以充分、恰当地表达意见,民主机制的缺失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成员没有实际约束力。

因为最近的调价听证会都是听证会后涨价,所以被很多网友戏称为“听涨价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