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置换国家标准
拆迁安置房置换国家标准:拆迁安置房面积与补偿安置房面积按一定比例置换,即以房换房,或一般以房换房。
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标准如下:
1.产权变更时,房屋面积变更: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与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合法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超过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的,经拆迁人同意,可以申请选择多套安置房,但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能超过被拆迁房屋的法定总面积。
2.将房屋退回原地: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军事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需要,不适宜将房屋退回原地的,才能对房屋进行安置。
3.产权调换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应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得用其他名称代替。在协议内容中,也要明确写明所交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用途。
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
2、安置房的面积、标准和位置;
3、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综上所述,每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也应该根据拆迁补偿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主要载明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实施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约定安置房的结构、面积和位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