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拆迁安置政策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含直管公房租赁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下同)、房屋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为依据确认;不动产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除外。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原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单位平方米造价补偿。因交易等原因原住房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交易后剩余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人均800元/平方米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相应安置房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基准价格乘以安置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面积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含人均可增加的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一、拆迁安置方式

1,产权交易所;

2.定价补偿;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43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组织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征收组织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