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管理办法条例

法律主观性:

《农村自建房法》规定,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建房人需要向村委会申请建房,并经村民会议通过。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户籍证明、自建施工图纸和平面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由乡镇政府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法律客观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少,无法保证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农村村民住上宅。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户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