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听证制度?
听证是指一审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前,听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陈述,审查有关证据的法定程序。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官就某些特定事项做出裁决时,如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官发布临时禁令或授予对子女的临时监护权或抚养费,法官才会在公开听证会之前举行听证会/听证会。
听证起源于英美,是将司法审判方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一种制度。听证会是一场模拟的司法审判,持相反意见的两方相互争辩,其结果通常对最终的处理有约束力。具体来说,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意见都必须在最终裁决中得到决策者的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中,正式听证通常由抽签选出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庭审完全克隆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各抒己见,还出示了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庭审判一样做出最终裁决,裁决必须详细回应双方观点,否则裁决可能因司法审查中的程序问题而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经常采用听证。立法中的听证比较随意,由抽签选出的听证代表对一个法案发表意见,会成为议员投票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享有言论和投票豁免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那样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理论上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然而,在民主制度下,议员必须考虑选票。毕竟听证会反映的是选民的意见,很少有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还有立法中的听证制度。许多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举行了听证会,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举行了听证会。但目前我国听证制度缺陷明显,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约束力,导致听证形同虚设;由于立法过程中听证缺乏透明度,听证代表难以充分、恰当地表达意见,民主机制的缺失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成员没有实际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