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我们该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被驳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的有关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有关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