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谁批?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审批属于乡镇、县土地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管理。法律有明确规定和法定程序,宅基地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再逐级报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户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和村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