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资本不能涉足佛道吗?
近年来,佛教、道教发展总体平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投资建设、承包经营寺庙寺庙等商业化问题最受社会关注。商业化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佛教道教的健康传承和发展,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现象。
在《意见》制定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听取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针对佛道商业化问题的主要表现,明确政策边界,落实工作责任,从10方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禁止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投资或者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
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道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以佛道场馆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道场馆收取高价门票,严格控制佛道主题文化景区建设。
三是继续整治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投资建造或承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是规范烧香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
五、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所得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和慈善事业。
第七,加强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佛教、道教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税收、资产和会计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引导佛教界、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对待商业化,深化教风建设,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杜绝教职人员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为经营活动充当平台的行为。
九是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求各级党政干部严格遵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为宗教搭建平台,为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繁荣文化为名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
十是依法依规处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狠抓管理,用舆论的力量推动治理工作。
《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佛教道教合法权益,保障佛教道教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的几点意见
在中国,佛教和道教历史悠久,信教群众众多,影响广泛。近年来,佛道发展总体平稳,但在新形势下,一些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是商业化。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道廉洁庄严的形象,还会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为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和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者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合同”、“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场所进行商业经营并获取经济利益。禁止将佛教、道教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员工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兴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利用其干涉该场所的内部事务。这个地方必须由佛教界和道教界管理和使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俱乐部。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进行活动和谋取利益。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院校不得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收取宗教捐款。历史上曾经是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但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举行开光、祈福、焚香等活动,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捐款。以佛教、道教场馆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场馆收取高价门票。严格控制以佛道为主题的文化景区建设。建设此类景区,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界、道教界的意见,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以佛教、道教名义冠名。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师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3.继续处罚大型露天宗教雕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投资建造或承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格控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城乡建设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定,不符合宗教仪轨或者造型欠佳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拆除,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经批准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准对外开放,不准进行宗教活动,不准门票和宗教捐赠。经批准开放的,必须由宗教界管理和使用,不得进行商业经营、宣传和经济利益活动。
4.停止烧香放生活动。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专业人员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占卜、炒卖“头香”“头钟”。依法查处劣质非法烧香产品,规范香烛管理。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应当倡导文明拜香,优化寺庙环境。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道教场所,要把文明香火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道教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经营,坚决禁止各种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界、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的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5.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开展“网上烧香”、“网上拜佛”、网上功德箱募捐、销售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6.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可以经销佛教、道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和习俗相一致的经营活动。商业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和道教场所的自给自足、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慈善事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引导佛教界、道教界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符合其教义教规的经营活动,加强对素食馆等经营网点和依法在场所设立的合法物流网点的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电影以及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同意。
7.加强对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佛教、道教组织和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和会计制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资金使用等重要信息。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的,可依法申报减免税。佛教、道教组织和场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进行会计登记和纳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制定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功德箱管理等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8.支持佛教界、道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商业化问题。鼓励和支持佛教界、道教界深化教风建设,完善教规制度,引导教职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弘扬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素质,纠正信仰淡薄、纪律不严的问题,惩处教风不正、借教敛财等行为。支持佛教、道教组织、院校和场所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监督管理,引导教职员工把时间和精力用在提高宗教修养和开展宗教教育事务上,不得直接参与经营活动或为经营活动站台。佛教、道教教职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鼓励和支持佛教界、道教界增强为信教群众服务的意识,按照民主原则管理团体和场所事务,规范财务、人员和活动管理,保持廉洁庄重的形象。
9.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级党政干部要严格遵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繁荣文化为名,支持参与“搭建宗教平台、唱戏经济”,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宗教内部事务和参与经营活动。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依法依规处理佛道商业化问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网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领域加强监管和治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直至依法吊销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等措施。对其他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场所和组织,由主管部门承担治理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积极公布政策和信息,扩大社会认知度,支持媒体曝光和揭丑,用舆论的力量推动治理;要推进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的公布和统一标牌的悬挂,方便公众查询识别,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佛教道教组织做好教职人员的认定、证书发放和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等工作,维护佛教道教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