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会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估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姓名、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和委托日期。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次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时间等基本事项;

(四)委托方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标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的送达时间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