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检和复检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士兵复试?
士兵复检是严格体检中的一个疏漏,防止体检作弊,保证士兵质量。
1,应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每个人都希望在一次健康体检后,身体的所有疾病都能被检测出来,但目前医学上对于疾病筛查仍存在“空窗期”,检测技术也存在盲区。所以有些疾病还是不能100%准确筛选出来。
2.大多数疾病都是在无声无息中发展的,一次检查可能查不出来。定期健康检查可以提高检查的准确性,更好地了解自我持续的健康状况。
3.检查时全力配合医生,主动告知身体异常情况或已患疾病。切——不要试探医生的心态,拿自己的健康开玩笑。体检要在基础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做一个个性化的体检套餐,可以咨询体检医生。
4.也可以选择一些新的检查项目。提高体检效率,如远红外检测(“绿色体检王”)可以在人体机能发生变化时发现异常。检查可以重复多次;粪便潜血(红细胞抗体)可作为直肠癌的筛查试验。基因检测可以从源头抓起,尽早预防;PET/CT检查可以查出全身微小肿瘤等等。
公民体检标准
第一条体长和体重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男:地勤人员、潜艇人员、水面人员(含陆战队员,下同)、空降兵人员、坦克人员,体长162厘米(坦克人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公斤。潜水员,体长168cm(不超过185cm),体重54kg。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勤人员长度和重量可放宽至158cm和48kg。
(2)女:体长158 cm,体重45 kg。
(3)过胖或过瘦者不合格。
第二条骨骼、关节、滑囊、腱鞘的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位、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第三条颈部僵直、不能自行纠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颅脑外伤后遗症、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和驼背。
(2)单纯骨折,治愈一年,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3)大骨节病仅指粗(趾)关节,无症状,无功能障碍,合格的地面人员。
第五条双下肢长度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至膝外翻胫骨内踝距离大于7厘米(空降兵大于4厘米),或步态异常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手指(脚趾)功能的扁平足残缺、变形,足底弓完全消失,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老茧、严重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影响面部或功能的恶性肿瘤、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疤痕不合格。
第八条脉管炎、动脉瘤、下肢严重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外科手术史、疝气、脱肛、肛门弛缓、慢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0.5厘米以上或两处以上)、经常发炎出血的内痔、外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炎症、结核、结石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其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等不合格。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无自觉症状(不超过对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不超过对侧睾丸内侧两倍的睾丸)。
(2)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或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附睾结节(不超过两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全身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共同生活)及其他传染性或不可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部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小于3厘米)、孤立性、散在性白癜风(夏装非暴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以下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器质性心脏和血管疾病,不合格。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卧位听诊。改变体位反复听诊收缩期杂音真的是生理合格。
(二)偶有早搏,每分钟不超过三次,无心脏病。
(3)心率在每分钟56 ~ 110次之间。潜水员、空降兵和已招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慢性呼吸道疾病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一)孤立散在钙化,数目少于3个,直径不大于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
(二)肺纹理强化不超过中间带,数量少,细长,分布均匀,无扭曲。
第十六条胃、十二指肠、肝、胆、脾、胰疾病、菌痢、慢性肠炎、内脏脱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仰卧位,平静呼吸,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所测肝脏不大于65438±0.5cm(剑突下不大于3cm),质软,边缘薄,光滑,无压痛或叩诊痛,肝脏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2)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体征者。
(3)既往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引起的脾肿大,左肋缘下不超过65438±0cm,无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4)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第(1)、(3)项,地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进行兵役登记,经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为应征公民。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征集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和其他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征兵机关批准,被征集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