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招标投标
(一)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部分招标。
(2)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四)合同的初步方案。
前款批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内容相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邀请,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2)受自然地理环境的限制;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四)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较大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投标:
(一)招标人是对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
(二)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招标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投标人近三年在实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比较、选择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从事招标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及代理合同中的备案材料。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逐项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发布前5个工作日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项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包括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
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的,应当允许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根据得分情况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五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超过三个但少于五个的,应当全部选定。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内。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禁止以画小块的方式肢解工程。附属工程一般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报批的招标事项中予以说明并获得批准。
没有标底的,项目合同价不得高于批准的估算投资或评估的估算投资。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可以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的参考,不得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和确定。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与招标项目的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投标。
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除工程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几个阶段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