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师交流轮岗实施细则

首先,交流轮岗的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校长(干部)教师。具体来说:

第一,在校长层面,交流轮岗对象是公立学校的校长和副校长。原则上,退休5年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校长、副校长应当交流工作。

第二,在教师层面,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公立学校的教师。距退休时间超过5年且在同一学校工作满6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应进行岗位交流。

其次,主要交流形式包括区域内校长交流轮岗、骨干教师均衡配置、普通教师委派轮岗三个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