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的临时拆迁规定是怎样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编号155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6日起施行。?
张效廉市长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市)房屋拆迁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劳动、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总则?
第七条房屋拆迁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在拆迁公告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期限、实施步骤和具体工作措施;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权属状况、房屋完整受损程度、补偿补贴费用估算、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屋及相关证明文件、拆迁施工方案等基本信息。?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中小学校、公交车站等建设工程需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的,只提交本条前款第(一)、(二)、(四)、(五)项所列资料。?
第十条申请人因保护建筑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只搬迁原有建筑而不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本办法九条一第(四)、(五)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并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范围图。?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拆迁承包商实施拆迁。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拆迁人应当与受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受委托的拆迁承包商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实行招投标制度。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房屋拆迁的招标工作。?
拆迁人应当与招标确定的房屋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确保房屋拆迁安全。?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拆迁;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除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被拆迁人,由拆迁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保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已经拆除的房屋或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擅自损坏、拆除房屋或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由拆迁人负责恢复。?
拆迁人不得收取或截留其他单位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原拆迁补偿协议相关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足额存储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保护建筑和街区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规划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迁验收申请;?
(二)拆迁土地的交接手续;?
(三)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四)拆迁补偿证明。?
未经拆迁验收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拆迁档案管理。?
拆迁验收结束后,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拆迁资料,形成拆迁档案,并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
(三)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除载明本条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价格、面积、位置、楼层、入住时间、结算差价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应当根据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房地产市场估价等因素确定。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其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根据被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开发情况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金额结算。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其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可以满足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以在拆迁范围内选择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清的;?
(二)拆迁房屋产权纠纷;?
(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达成货币补偿协议的;?
(四)拆迁涉及产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房屋,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尚未执行的;?
(五)拆迁人与承租人未就终止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
(6)被拆迁房屋是政府统建统购的廉租房。?
第三十一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注的,以房屋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为准。?
被拆除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手续为准;未注明房屋租赁手续的,以公房租赁档案记载为准。?
公有住房出租手续和出租档案未标注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实测面积为准;没有条件测量的,应当将标注的套内面积按照规定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经营性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金额与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一)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等经营手续;?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与税务登记证注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第三十三条拆迁补偿逐步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的,按照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登记的残疾人予以照顾。?
住房困难家庭的补偿标准和照顾标准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拆迁政府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依法取得廉租住房资格尚未履行实物配租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公有房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经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同意,补偿金额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向拆迁人支付成新部分,其余补偿金额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归房屋承租人及其* * *同居人所有。?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合并成新的补偿估价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在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接受拆迁委托后7日内,将拆迁补偿协议发送至指定的代理银行。?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应当凭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手续到指定的代理银行领取拆迁补偿款。?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并报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拆迁有抵押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限内按月给予临时搬迁补贴。超过18个月的,从逾期当月起加倍发给临时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因房屋拆迁而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收入、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和本市、县(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六个月的损失补助,用于货币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间按月给予损失费补贴。?
第四章拆迁估价?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需要进行估价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拆迁估价机构进行。拆迁涉及的房屋依法需要另行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确定,由拆迁当事人通过投票或者抽签方式确定,并接受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
拆迁当事人应当与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委托估价业务。?
第四十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性质、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四十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如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等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房屋拆迁估价时间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开始日期为准。产权调换房屋属于拍卖行的,待房屋竣工后再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商业、工业、办公等不同类型分类估价。?
第四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搬迁补助费和损失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内部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前,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被拆迁人的名称和地址、估价方法和估价结果,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相关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是拆迁人的,委托人应当将分户报告转交拆迁人。?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说明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和产生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或者以抽签方式委托其他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重新估价。?
原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另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十条拆迁当事人对复核和重新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意见和重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应当作为拆迁补偿和裁决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鉴定机构或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供鉴定评估所需的证件和相关资料,并配合现场勘查。不予配合的,鉴定机构和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当时掌握的资料进行鉴定和评估。?
因拆迁当事人提供的文件、相关材料不准确或不协调导致鉴定、评估不准确的,由拆迁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拆迁裁决?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五十三条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户数超过100户或者占被拆迁总户数超过15%的,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为拆迁补偿、补贴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和调解。拆迁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未提供证据的补偿、补贴不予支持。?
第五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经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拆迁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拆迁补偿费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受委托的拆迁承包人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委托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分别处以10000元和30000元罚款。?
(五)拆迁人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费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六)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费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七)擅自损坏尚未搬迁的房屋,或者擅自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责令拆迁人恢复,并对拆迁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迁房屋的,责令恢复,并对拆迁人处以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未取得拆迁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并处拆迁补偿款1%以上3%以下罚款,没收评估机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9)评估机构明显不公正、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评估结果无效,没收评估收入,并处以评估收入1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金额+0%至3%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仍按照原拆迁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区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区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拆迁工作,涉及市拆迁管理部门法定职权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施拆迁工作。?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