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直辖市子女姓氏变更规定

台湾省法规第1059条

在登记子女出生时,父母应以书面形式同意子女随父姓或母姓。如未达成一致或失败,则在户政处抽签决定。

子女出生登记后,在未成年前,经父母书面同意,可以随父姓或母姓。

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可以改姓父姓或母姓。前两次变更应各限一次。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法院可应父母一方或子女的请求,宣布为了子女的利益,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父姓或母姓:

1.父母离异;2.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3.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有三年下落不明。

父母一方明显未尽保护或抚养义务的。

第1059条一

非婚生子女随母姓和生父姓,适用前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已由其生父认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应父母一方或该子女的请求,

为了子女的利益,声明子女的姓氏应改为父姓或母姓;

1.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2.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有三年下落不明。

3.子女的姓氏与行使或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父母的姓氏不一致。

父母一方明显未尽保护或抚养义务的。

《姓名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改姓:

1.被认领;2.被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的;3.原住民改汉姓导致的姓氏错位;4.其他依法改姓的。

夫妻一方可以申请用自己的姓冠配偶的姓或者回复自己的姓,回复自己的姓的人在同一婚姻中以一次为限。

注意:

直系亲属改姓后,所有随其姓的直系亲属应当办理改姓登记。

并获得新的国民身份证和新的户口本。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必须改姓的,也必须申请配偶。

或者改登记父母名字,换户口本,拿到新的国民身份证。

名称变更经法院确认的,可以向任何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更改名称:

根据《姓名条例》第八条,任何人如有下列情况,可申请更改姓名:

(1)原姓名音译过长或不正确。

(2)出家为僧尼或回归世俗者。

(三)因执行公务需要变更姓名的。

《姓名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改姓(结婚冠姓或冠姓撤回原姓的除外)

1.被通缉或拘留的人。2.由被宣布强制劳动或交付训练的裁判决定。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未被判处缓刑或者罚金交换的。但是,过失犯罪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