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清算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清算,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自行组织清算,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组织的强制清算可以建立可靠的清算组监督机制,有利于债权人了解整个清算程序的进展情况,从而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允许人民法院介入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清算程序应受人民法院监督。法律虽然规定了强制清算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的长短不受法律限制。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县、县级市、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及地级市以上辖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清算案件登记。这里的“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公场所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强制清算的适用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和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虽已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
第三,强制清算的特点
1.申请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上述清算情形发生后,意味着由自愿清算转为强制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提出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到股东。
2.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实施;与破产清算相比,法院对强制清算程序的干预程度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任命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法院在公司清算案件中的职责不仅仅是任命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并在案件结案之前决定终止清算程序。
3.在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清偿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的债务时,不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即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可以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计划的,不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只有在债权人不确认债务清偿计划或者人民法院不认可的情况下,才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法院裁定终止清算程序后,凭裁定书办理注销手续。
四、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和联系
(1)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1.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座谈会纪要》。
2.破产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理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等。
(二)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进入程序的理由不同。
1,强制平仓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公司解散。
(1)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2)行政解散: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3)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清算义务人在自动解散和行政解散事由出现时,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开始清算。
第二,公司因上述解散原因不能自行清算。公司解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了清算组,却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2.破产清算的理由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3)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利益冲突不同。
1,强制清算,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所以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股东之间;
2、破产清算,公司基本资不抵债,股东没有剩余资产可以分配,所以这个程序主要着眼于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4)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不同。
1.强制清算可以在法院决定受理前撤回。受理后,剩余财产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决议自愿解散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以继续存在为由撤回申请。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法院裁定解散,在剩余财产分配前撤销相关行政决定,解散决定后当事人就公司存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2、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法院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是否可以撤回,由法院决定;但是,破产宣告后,破产申请人不能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5)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债权的申报期限和救济结果不同。
1.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在公司未分配财产范围内,对已进行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与报告期内申报的债权人等额受偿;但当公司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时,在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只有没有重大过错的债权人才有权获得赔偿;
2.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告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自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经作出的分配,无论有无重大过错,都不予补充。因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没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所以逾期债权人只能在未分配财产范围内清偿。
(六)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对解除财产保全和中止执行的效力不同。
1.强制清算对未了结的诉讼没有中止效力。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不具有解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和中止被申请人财产执行的效力。因为强制清算程序没有冻结公司财产的效力,强制执行可以在清算期间进行。
2.破产清算时,应当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所有债权债务并入破产清算程序集中清偿,不允许个别清偿,甚至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七)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管理人的组成不同。
1.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可以由股东和社会中介组织双方组成,也可以由中介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2.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通常由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指定方式可以采取等待、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以公告方式邀请当地管理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竞争。此外,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的,或者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八)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1.强制清算。清算组发现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计划经债权人同意、法院认可并履行的,强制清算程序终止。债权人拒绝确认债务清偿计划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对被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和被申请人也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清算。原清算组由列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组织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与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中介组织或者个人为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但该中介组织或者个人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适合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或者吸收该中介组织为新设立的管理人成员的除外。
通过以上,相信你对强制平仓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有法院参与。破产清算是以公司破产为前提的,而强制清算的基本情形是公司解散,但不是破产,但两者都不是公司自愿清算,具有一定的司法强制力。有问题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