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房屋合同如何从“住宅”变成“公寓”?
当当房产
华西报记者李逢春摄影报道
“我当然想买房,一开始就说清楚了。”来自成都的刘先生,最近在购房合同中与开发商对了两个关键词。
刘先生发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购商品房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在合同上改了一个字,将他的房屋性质由“住宅”改为“公寓”。刘先生要求对方给出解释。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公寓”和“住宅”没有太大区别,是销售人员个人疏忽造成的。而刘先生提出的“至少赔偿我一台彩电以示道歉态度”的要求被开发商拒绝。
“住宅”变成了“公寓”
变形记录
住宅合同签完拿走了。
这段时间,刘先生对自己买的一套商品房很生气。他是金牛区一家医院的医生。在单位附近看了城西的几栋楼后,他最终看中了位于青羊区蜀新路的“梁海悦金沙”。
刘先生说,去年6月5438+2月中旬,他去售楼部选房。销售人员透露,他们的楼盘有两种,一种是房子,一种是公寓,产权70年。当时刘先生也不太清楚区别,但态度很明确,“当然要房子。”
他选择了其中一栋楼的1601房间。当时售楼小姐也明确表示,这套肯定是住宅。华西报记者看到,双方购房合同《主合同条款补充协议》中“商品房基本情况”一页明确表示,根据该房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居住”。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中如有商品设计用途变更的,以报告中载明的设计用途为准。
合同签完之后,售楼小姐说需要暂时拿走,盖章,大概两个星期后回来。
再见合同,房子“没了”
不久,售楼小姐打电话给他拿回合同。刘先生说,自己买房经验不多,合同页那么厚,连仔细看都没考虑。他认为合同已经签了,对方应该不会有什么“小动作”。
但直到他去公积金贷款中心办理手续,工作人员输入了他购房的具体信息却告诉他,他买的房子不是房子,是公寓。刘先生顿时觉得诧异,赶紧拿出当初的购房合同仔细研究,才发现合同上有一处很不显眼的改动:合同上原本勾选的“住所”被划掉了,“公寓”被重新勾选。拿回合同后,他根本没注意到这个改动的细节。
“我觉得很难接受。如果开发商一开始就明确如实的告诉我这是公寓,不是房子,我肯定不会买。你怎么能以诱导欺骗的方式对待我呢?”刘先生说。刘先生咨询律师后,提出索赔,他认为不高。"赔偿我一台彩电表明了一种认错的态度."但到目前为止,开发商没有任何回应,也没有人向他道歉。销售人员朱小姐告诉他,现在公司房价涨得这么高,公司不同意他的提议。
“住宅”变成了“公寓”
变形记录
销售人员:税费没有区别。
刘先生得知合同被更改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时的销售人员朱小姐。起初朱小姐说,这个项目只有朝北的房子是公寓,朝西的都是房子。不过,刘先生的房子是朝西的。经过询问,朱小姐回复他的1601房间确实是公寓。而且同一楼层,朝向和户型完全一样的1601是住宅。对于他的疑惑,朱小姐让他放心,“只是房子是做公寓用的,税费和后期物管费一样。”
真的是这样吗?12上午,华西报记者致电朱小姐,朱小姐以休假为由,让记者咨询营业部热线。但几分钟后,朱小姐马上联系刘先生,说他们经理会联系他。但据刘先生称,负责人至今没有联系过他。
律师观点:存在欺诈。
四川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认为,虽然目前国内的房子和公寓实际区别不大,但仍属于不同用途。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没有明确标注房屋为公寓,那么在合同订立阶段就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如果买方不愿意履行协议,他可以要求赔偿他在达成协议时所遭受的损失。但是,这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双方在达成协议的阶段就想毁约,买方就要举证自己损失了多少,所以刘先生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开发商的回应。
业内人士:区别在于对冲比例。
据从事房屋销售的业内人士介绍,在高层住宅小区,商品房一般有“住宅”和“公寓”两种,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两者是有区别的。
「公寓」和「住宅」有什么区别?华西报记者查阅相关文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公寓一词的定义是: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除日照要求外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居住单元。根据这一规定,“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在严寒地区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三环以内的严寒地区住宅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只有满足这个日照要求的房子才能称之为房子,公寓是达不到这个要求的。
成都二手房销售人员黄先生告诉记者,在出售二手房时,如果房产证上标明是公寓还是房子,买家会更加关注。由于采光标准不同,住宅公寓在出售时价格会受到一定影响,所以两者更大的区别在于住宅公寓的保值率不如住宅公寓。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19。目前的购房政策请参考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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