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民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土地、统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办公* * *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分类,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六条珠海住房保障网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信息发布平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公安、民政、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税务等信息平台应当逐步与市住房保障网建立* * *通道。第二章规划、建设和住房筹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和公示制度。第八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列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单列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为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业建设员工公寓和宿舍提供政策支持。

(3)政府对企业投资或在商品房开发项目、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政策支持。

(四)使用农村土地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购买和租赁的住房。

(六)政府存量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规划方案、人员进出、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新增土地商品房开发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需要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面积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0%。

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由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城市更新批准文件中明确。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其产权归政府无偿所有。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政府或企业利用园区各类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和建筑面积的15%作为园区内生活设施新建职工公寓和宿舍的,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并将相关批准文件抄送园区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公共* * *租赁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管理。